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该项规定视同工伤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二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发布于 202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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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于企业无疑是企业的“内部宪法”,无规章制度则企业的管理丧失了根本。但实务中,部分企业对规章制度认识不明,且对规章制度的设计也存在诸多疏漏之处。本篇采用全景解析的模式,为企业如何设计合理合法的规章制度提供意见。
发布于 202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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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经营困难“全员降薪”,员工认为这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按原标准补发工资。公司实行“全员降薪”是否合法?员工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近日,重庆市九龙坡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发布于 202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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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与某传媒公司签订《网络直播主播经纪人合同》,约定由传媒公司为苏某提供直播设备和直播场所,苏某保证每日直播时间不低于6小时、每月不少于26天,传媒公司保障苏某每月最低收益4000元,提成为直播收益的60%。同时注明“苏某明确知晓并认可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传媒公司仅为苏某提供经纪人服务”。其后双方因收益结算发生纠纷,苏某遂诉至蓬江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发布于 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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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于2018年10月15日入职博望区某科技有限公司,任仓管员,后转为人事行政部人事行政专员。其工作职责为:负责公司厂工的考勤和厂工工作的计算工作。但孙某任职人事行政部人事行政专员后,在没有对劳务外包单位厂工的出勤记录进行仔细审核,导致多计算工资,造成博望区某科技有限公司多支付了劳务公司工资,合计经济损失约46546元。博望区某科技有限公司要求孙某赔偿损失。
发布于 202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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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管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是否可以适用不定时工作制?
刘某于2018年8月20日入职某刀片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生产运营总监,月薪17000元,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刘某工作期间吃喝住都常驻企业。该公司员工采用卡片打卡方式考勤,打卡机设在被申请人门卫处,打卡考勤全程有摄像。该公司没有被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双方也没有书面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刘某工作期间,正常进行了打卡。2019年8月初,刘某通过微信提出辞职,公司于2019年8月9日出具离职证明,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后刘某申请仲裁,认为自己每天被要求工作8个半小时,每周六正常
发布于 2024-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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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于2022年3月入职某人力资源公司(简称:A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书,该协议约定“除甲方同意外,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壹年内),乙方不得为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提供服务。”“乙方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报酬中包含了竞业禁止损失补偿。”。之后,刘某被外派至某通讯公司任社区经理。
发布于 2024-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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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于2022年开始为某能源公司推广销售光伏电源业务,双方未签劳动合同,某能源公司以公司名义为赵某缴纳了2个月职工社会保险,赵某要求与某能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并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发布于 202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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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于2021年9月至马鞍山某机床公司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李某由马鞍山某机床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安排生产、管理,并由赵某通过微信等方式支付李某工资。2022年初,李某在工作中内工件砸伤。但马鞍山某机床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不认可与李某有劳动关系,表示马鞍山某机床公司已将业务交由第三人(自然人)吴某承揽,受伤职工李某也是吴某个人雇佣,与马鞍山某机床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赵某同时提供马鞍山某机床公司与第三人(自然人)吴某签订的产品加工承揽合同一份,证明赵某将马鞍山某机床公司所接的加工业务发包给第三人
发布于 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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