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2024-08-08 15:5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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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案情摘要】
赵某于2022年开始为某能源公司推广销售光伏电源业务,双方未签劳动合同,某能源公司以公司名义为赵某缴纳了2个月职工社会保险,赵某要求与某能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并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某能源公司反映:某能源公司为某光伏企业为某光伏品牌代理农村光伏业务,赵某为某能源公司代理商,并于2022年7月发放代理商资格授权书,并开通代理商后台系统,赵某自行决定推广的单位、推广方式及上门推广的时间。每季度,赵某向某能源公司开具光伏业务推广费发票,某能源公司向赵某支付推广代理费,转款凭证上用途也是推广代理费。
关于某能源公司以公司名义为赵某缴纳了2个月职工社会保险问题,某能源公司表示由于赵某对某能源公司说自己没有社保,要求某能源公司代为缴纳2个月的社保,社保个人和单位部分全部由赵某个人承担。
仲裁庭同时查明:赵某在进行为某能源公司推广销售光伏电源业务时,持有的是某能源公司出具的《销售代理委托授权书》,该授权书表明:某能源公司授权赵某为某能源公司销售代理商,全面负责某品牌光伏产品在某地区的销售及品牌推广业务。
【争议焦点】
某能源公司与赵某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某能源公司是否需要支付某能源公司。
【案例分析】
仲裁庭将某能源公司提供的答辩书及赵某向某能源公司开具光伏业务推广费发票、某能源公司向赵某支付推广代理费支付凭据、《销售代理委托授权书》、某品牌的代理商加盟合作协议等相关证据提供给赵某,并对赵某依法进行了释法明理,后赵某庭审时没有正当理由缺勤,仲裁庭以视为撤诉结案。
本案中,根据赵某持有的是某能源公司出具的《销售代理委托授权书》及某品牌的代理商加盟合作协议、赵某自行决定推广的单位、推广方式及上门推广的时间,并向某能源公司开具光伏业务推广费发票,某能源公司向赵某支付推广代理费转款凭证可知,赵某与某能源公司属于代理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
虽然赵某提供了某能源公司以公司名义为赵某缴纳了2个月职工社会保险证明,但社会保险并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审查劳动关系主要还是要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的关系三要素确定,而本案中赵某与某能源公司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某能源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也不适用于赵某,双方之间不存在人身的从属性,因此,不符合劳动关系的要素。
博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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