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高管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是否可以适用不定时工作制?
刘某于2018年8月20日入职某刀片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生产运营总监,月薪17000元,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刘某工作期间吃喝住都常驻企业。该公司员工采用卡片打卡方式考勤,打卡机设在被申请人门卫处,打卡考勤全程有摄像。该公司没有被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双方也没有书面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刘某工作期间,正常进行了打卡。2019年8月初,刘某通过微信提出辞职,公司于2019年8月9日出具离职证明,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后刘某申请仲裁,认为自己每天被要求工作8个半小时,每周六正常
发布于 2024-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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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于2022年3月入职某人力资源公司(简称:A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书,该协议约定“除甲方同意外,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壹年内),乙方不得为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提供服务。”“乙方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报酬中包含了竞业禁止损失补偿。”。之后,刘某被外派至某通讯公司任社区经理。
发布于 2024-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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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于2022年开始为某能源公司推广销售光伏电源业务,双方未签劳动合同,某能源公司以公司名义为赵某缴纳了2个月职工社会保险,赵某要求与某能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并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发布于 202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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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于2021年9月至马鞍山某机床公司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李某由马鞍山某机床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安排生产、管理,并由赵某通过微信等方式支付李某工资。2022年初,李某在工作中内工件砸伤。但马鞍山某机床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不认可与李某有劳动关系,表示马鞍山某机床公司已将业务交由第三人(自然人)吴某承揽,受伤职工李某也是吴某个人雇佣,与马鞍山某机床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赵某同时提供马鞍山某机床公司与第三人(自然人)吴某签订的产品加工承揽合同一份,证明赵某将马鞍山某机床公司所接的加工业务发包给第三人
发布于 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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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若申请劳动仲裁期间用人单位“注销”,此时,该如何处理?本案聚焦劳动仲裁期间用人单位“注销”的法律问题,提醒大家要依法维权!
发布于 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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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为某企业文员,某日由于家中有事,在处理好相关工作事宜后提前一小时下班,在骑电动车回家途中不幸与违章逆行的汽车相撞住院,经交警部门认定,汽车负主要责任,小王负次要责任。出院后小王申请工伤认定,人社部门以小王不在规定的时间下班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小王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发布于 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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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以其所有的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挂靠多家单位经营过程中,其聘请的驾驶人员因工受伤的,由于完成经营工作须由牵引车和挂车有效结合方能共同发挥作用,其彼此之间不可分割、缺一不可,根据工伤保险法律旨在保护弱势劳动者的立法精神,人民法院可以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中的“被挂靠单位”解释为多家被挂靠单位,并认定牵引车和挂车的被挂靠单位应共同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发布于 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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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事发当日值夜班,下班时间为次日早上8:00。凌晨5时左右员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回家,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身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发布于 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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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那么上下班途中自己摔伤是否属于工伤呢?
发布于 202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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