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提前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2024-08-01 09:35:30 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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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猎牛

员工提前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小王为某企业文员,某日由于家中有事,在处理好相关工作事宜后提前一小时下班,在骑电动车回家途中不幸与违章逆行的汽车相撞住院,经交警部门认定,汽车负主要责任,小王负次要责任。出院后小王申请工伤认定,人社部门以小王不在规定的时间下班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小王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此处的“上下班途中”是指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对于上述法律所规定的“合理的时间”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认知,具体有以下观点:


    一、合理时间为上下班期间途中的合理时间: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指出认定职工工伤的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途中。职工在合理时间段内的迟到、早退途中,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此处的“合理时间”为上下班路途中的合理时间,而非违反工作规定迟到、早退的合理时间。持有此观点的认为,《工伤保险条例》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对于“上下班途中”的定义并未给出具体阐释,也未将其严格限定为传统意义上的正常上下班过程。在理解这一术语时,我们应回溯到《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初衷,其倾向于对受伤职工更为有利的解释。因此,无论职工是提前下班还是按照正常时间下班,只要在回家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都应被视作“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伤害”。《工伤保险条例》将原《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的规定取消,即体现了这一立法目的。此外,虽然职工提前下班可能违反了单位的内部规定,但这与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两个独立的法律范畴,它们之间没有直接关联,不应因违反内部规定而剥夺其工伤保险的权益。


    二、合理时间是指合理的上下班作息时间。职工如未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在迟到或早退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违反了企业规章制度,不属于正常上下班途中,不应认定为工伤。


笔者认为:

    法律并非纵容职工破坏劳动纪律,更不允许违纪者借此获取不当利益。然而,在维护法律公正的同时,法律也注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利益的和谐平衡,避免机械地套用条文。鉴于现行法律、行政规定、司法解释及人社部门规章中对于合理上下班时间尚无明确界定,对劳动者提前离岗的情况进行细致分析,合理判断其是否处于“合理时间”范畴内,更贴近工伤保险立法的初衷。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此处的“合理时间”并未明确早退是否为不合理,所以若职工因未完成工作任务或拒绝执行工作安排而擅自离岗,此行为则不应纳入“上下班途中”的范畴,进而不被认定为工伤,反之则应认定为工伤。


转载:微信号“张律课堂”   作者:张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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