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景以在新疆某建设公司承包工地工作并受伤为由起诉请求:1.判令新疆某建设公司与薛某景解除劳动关系;2.新疆某建设公司支付薛某景工资3000元、垫付的工资4600元、垫付的吊篮运费1200元,合计8800元;3.2019年8月3日至解除劳动关系的3个月经济补偿21750元(500元/天×21.75天/月×2个月);4.薛某景垫付的暂按医疗费7960.36元的25%的赔偿费用5608.75元;5.补缴薛某景2019年8月3日至今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及期间利息;6.住院期间的医疗费
发布于 2025-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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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认为,其经常居住地点是南坪,将其安排到江津珞璜工业园,距离之前多年上班的地方远达40km,属公司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便拒绝返岗报到。某运输公司遂以曾某拒绝返岗上班构成旷工,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曾某遂起诉要求支付赔偿金。
发布于 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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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5-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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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银行流水中备注为报销或办公费的款项不属于工资,是报销款,但经法庭询问,用人单位不能明确报销的具体项目,以及报销款的数额如何确定,亦认可“报销款”的发放数额不是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发票金额确定,即用人单位对其主张的该部分款项性质为报销款不能自圆其说,故法院对用人单位的意见难以采纳;考虑到该部分款项每月稳定发放,以及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申报的工资薪金数额等情况,法院认定备注为“报销”的款项亦为劳动者工资的组成部分。
发布于 2025-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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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发布于 2025-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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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录用条件说明书》载明关小彤同意如果其在试用期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公司有权解除与关小彤的劳动合同:……(10)试用期内非法定事由累计请事假超过2天或迟到超过3次,或者有旷工现象的
发布于 2025-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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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系某A劳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被派遣到B物流有限公司,后派驻B物流公司沙特分公司任平板拖车驾驶员。一天,姚某正常下班后先去食堂吃饭,后外出散步,回到宿舍后休息时突发疾病,被送到当地医院救治,当天经抢救无效死亡。A公司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发布于 2025-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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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发布于 2025-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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