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下班后买药途中遇事故,算不算工伤?
2025-02-27 16: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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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下班后买药途中遇事故,算不算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罗某系某公司(公司)员工。2017年3月19日19点20分许,鲁某驾驶粤T×××**号小型轿车沿小榄镇泰广路由盛裕路往泰昌路方向行驶,行驶至中山市小榄镇泰广路伟力士电器有限公司对开路段时,与迎向行驶,由罗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罗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7年3月20日9时18分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罗某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案情】
2017年5月9日,罗某亲属胡某向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等资料。同年6月9日市人社局立案受理,并向胡某送达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
同年6月21日,市人社局向公司发送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和协助调查通知书,要求公司就罗某是否工伤提交书面意见和证据材料,并协助调查。
公司收到通知后,向市人社局提交了授权委托书、罗某考勤记录和员工入职登记表以及事故报告说明。同时,市人社局调取了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小榄大队对罗某1、鲁某的询问笔录以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等材料,并分别对胡某、罗某1、冯某、童某、吴某、胡某某、马某等进行调查,并制作了调查笔录,还对公司、居住地、民意大药房线路进行现场勘查并制作线路勘查图,到中山市东升医院调取了罗某2017年2月17日的诊疗材料。
同年8月2日,市人社局作出中人社不予工认[2017]17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决定罗某于2017年3月19日19时20分许在中山市小榄镇泰广路伟力士电器有限公司对开路段受到交通事故伤害后的死亡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并于同年8月3日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
胡某不服,诉至法院。
【审判】
一审: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罗某下班后是在去民意大药房买药后回家的过程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首先,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罗某下班后绕道是去买药。中山市东升医院的诊疗证明及证人付某、罗某的证言只能证明罗某曾经在民意大药房购买过治疗疾病所需要的药品,但不能证明罗某事发当天下班后是去民意大药房购买药物。其次,本案中证明罗某下班后去民意大药房买药后回家这一事实的证据,只有罗某1和胡某的证词。且胡某与罗某1是罗某的亲属,罗某1对于罗某下班后去向的表述前后不一致。胡某的证言属于传来证据,证明力有限。而且从公司到药房并非往返住所与工作单位的合理路线,沿途还有诸多药店,药房并非唯一购药选择。
综上,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罗某事发当天从事日常所需活动且在合理上下班途中,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并无不妥,一审法院驳回胡某诉求。
胡某提起上诉。
二审:
上诉人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的,而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原审中,用人单位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不是工伤,市人社局也无证据证明罗某从事与上下班无关的日常所需的活动,均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应认定罗某为工伤。
罗某是去买药的路上受到伤害,而原审法院以其不是去买药回家的过程中受到伤害为由不支持认定工伤,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上下班途中”应当理解为职工在合理时间内,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职工选择什么样的路线,该路线是否为最近的路线,均不影响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是人力社保行政确认纠纷。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罗某是否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对此,分析如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这里的“上下班途中”应当作出全面、正确的理解。“上下班途中”,原则上是指职工为了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至少应考虑以下三个要素:一是目的要素。即以上下班为目的;二是时间要素。即上下班时间是否合理;三是空间要素。即往返于工作地点和居住地的路线是否合理。
本案中,罗某受伤害的地点属于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间的绕道路程中,因此,胡某应证明该绕道行为的合理性,从而认定绕道路程在空间上仍属于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胡某虽主张罗某是绕道去中山市民意大药房买药,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这一事实,因而不能确认罗某绕道路线的合理性,不能认定罗某受到事故伤害是在“上下班途中”,亦即罗某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的认定工伤的条件。
对此,对原审法院的认定予以支持。胡某所称原审法院未查清事实的主张不能成立。至于胡某所称的举证责任问题,因现有证据不支持罗某系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伤害,胡某提出由用人单位和市人社局承担举证不力后果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再审:
胡某仍不服,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高级法院认为罗某受伤害的地点属于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间的绕道路程中,且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间沿路有多个药房可选择,无法认定罗某事发时处于合理上下班途中。裁定驳回胡某再审申请。
案号:(2018)粤行申1976号
虽然买药行为并非直接与工作相关,但关键在于事故是否发生在合理的下班途中,以及职工在事故中是否承担主要责任。如果买药行为没有显著改变下班路线或时间,且职工在事故中不承担主要责任,那么该事故仍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由于证据无法支撑罗某下班后买药处于合理上下班路径,因此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尤律有据”,2025-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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