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拿票报销的款项,是否属于工资

2025-02-21 14:03:30 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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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拿票报销的款项,是否属于工资


【裁判要义】

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银行流水中备注为报销或办公费的款项不属于工资,是报销款,但经法庭询问,用人单位不能明确报销的具体项目,以及报销款的数额如何确定,亦认可“报销款”的发放数额不是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发票金额确定,即用人单位对其主张的该部分款项性质为报销款不能自圆其说,故法院对用人单位的意见难以采纳;考虑到该部分款项每月稳定发放,以及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申报的工资薪金数额等情况,法院认定备注为“报销”的款项亦为劳动者工资的组成部分。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11日,胡某入职北京某公司工作,从事UI设计,双方签订了2020年9月11日起至2023年9月10日止的《劳动合同》,每月工资9450元,每月6日(遇到节假日顺延)支付。2022年9月1日,胡某与本案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22年9月1日起至2025年8月31日止,从事UI设计,每月工资9450元,每月15日(遇到节假日顺延)支付。

2023年7月14日,某公司向胡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辞退)通知书》,以胡某存在工作态度、工作能力欠缺,工作拖沓、推诿,多次在办公区域与公司多名同事、领导发生工作冲突,经公司多次告诫、教育均无改正,严重影响了企业正常工作开展等为由,与胡某解除劳动关系。

关于胡某的工资标准。胡某主张双方口头沟通工资标准为每月15000元左右,但某公司要求在《劳动合同》中按照9450元书写,并表示这样可以少交税;某公司对胡某主张的工资标准不予认可,主张胡某的工资标准就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每月9450元。胡某提交银行流水交易明细,显示每月15日左右,某公司均向胡某支付两笔款项,一笔备注为工资,另一笔备注为报销或办公费,胡某主张以上两笔均系胡某工资,不存在报销;某公司主张备注为报销的转账为报销款,不属于胡某工资。经询,胡某表示其没有出差,工作内容也不涉及采买物品,不存在报销,其仅是按照某公司的要求将平时的汽车加油发票等提供给公司,发票均与工作内容无关,某公司向胡某支付的所谓“报销款”也不是按照胡某提供的发票金额确定,故并非报销,而是工资的一部分,只是以“报销款”的名义发放;某公司认可向胡某支付的“报销款”与胡某提供的发票不能一一对应,某公司表示不能明确报销的具体内容及标准,不清楚报销款的数额如何确定。胡某提交收入纳税明细查询单,显示某公司按照每月13000元左右的标准给胡某申报工资薪金。

关于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数额。庭审中,双方对于胡某每月备注为报销以及备注为工资的实发款项数额、社保、公积金、个税等数额本身均予认可,对于备注为报销的款项是否应计入工资存在争议。经核算,计入备注为报销的实发款项,计入工资差额、折算2022年度奖金后,胡某的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4181.33元。北京某公司为某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65%。双方均认可2020年9月至2023年7月期间胡某的工作岗位无变化,均为UI设计师。

胡某以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0000元等。仲裁委于2023年12月18日就胡某的第1项请求,作出京通劳人仲字〔2023〕第9066-1号裁决书,裁决某公司支付胡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五万六千七百元。仲裁委在计算赔偿金时,已经将胡某在北京某公司以及某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胡某不服提起本案诉讼。某公司未起诉。

一审庭审时,某公司主张胡某银行流水中备注为报销或办公费的款项不属于工资,是报销款,但经法庭询问,某公司不能明确报销的具体项目,以及报销款的数额如何确定,亦认可“报销款”的发放数额不是按照胡某提供的发票金额确定,即某公司对其主张的该部分款项性质为报销款不能自圆其说,故一审法院对某公司的意见难以采纳;考虑到该部分款项每月稳定发放,以及某公司为胡某申报的工资薪金数额等情况,一审法院认定备注为“报销”的款项亦为胡某工资的组成部分,并据此核算胡某的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经计算,某公司应支付胡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181.33元*3年*2倍=85087.98元。某公司不认可一审法院判决结果,提起上诉。

【裁判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胡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判决某公司全部上诉请求。

【裁判理由】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于胡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举证情况、款项实际发放情况以及某公司为胡某申报的工资薪金数额等情况,认定胡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并据此核算某公司应支付的胡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数额,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持。某公司关于胡某的月工资为9450元的上诉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案例来源】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4)京03民终18082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应依法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并且依法进行报税。如果通过所谓工资拆分或多个账户支付来规避员工平均工资计算,很可能不会被法律认可。

提示劳动者,如果公司采取报销款的方式来支付相应的工资,并且每个月金额相对固定,而且款项与实际业务的报销并不直接关联,为了避免用人单位主张该款项不属于工资,建议劳动者保留个人所得税报税相关记录,以及每月固定提交报销款项的关联性证据,以便证实该部分金额与实际业务产生的报销并不完全相同。在此情形下,该固定补贴或固定报销部分应当计为员工月工资标准。


转载自:今日头条号“劳动案例库”202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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