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飞因诉被上诉人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马鞍山市人社局)、一审第三人汤国林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20)皖0503行初3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发布于 2022-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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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系某公司地下车库保安,后被查出白血病,某公司依法给予了其医疗期。医疗期满后,张某拒绝返岗,也拒绝协商调岗。公司要求张某提供不能继续工作的证明,张某未能提供,且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
发布于 2022-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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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和宗某均是某公司员工,2019年5月5日15时45分左右,宗某进入车间大门刷卡完毕准备离开,遇到等待刷卡下早班的曹某,曹某开玩笑时用脚轻轻踢了下宗某的臀部,宗某随即返回与曹某打闹推揉,因曹某用力不当致使宗某失去重心倒地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2019年9月11日,宗某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发布于 2022-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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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于2017年12月11日入职某影院技术服务公司,担任工程师。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7年12月11日至2020年12月10日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蔡某的月工资标准为12000元。
发布于 2022-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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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14日,因肖某涉嫌盗窃的证据不足,需进一步侦查,公安机关对肖某作取保候审处理,释放了肖某。肖某至D公司要求上班遭拒,肖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决D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发布于 2022-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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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高院裁判:父母病危,员工有权请假——柏玉美与名品公司劳动争议案
员工因父亲病危需要陪护,向公司申请事假,理由正当,且已按照公司规定的方式提出了请假申请。公司强调经营利润,在员工直系亲属病危时,对员工的请假申请不予批准,并通知“如果明天不上班就算自动离职”,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不符,有悖民族的传统孝文化,既不合情也不合理。公司主张其已尽到一般道德义务、不批准员工的事假申请并无不当,法院不能认同。
发布于 2022-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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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某物流服务公司签订代理合作协议,约定该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某外卖平台向物流服务公司及其运营商家提供平台信息服务,物流服务公司独立负责本区域内该外卖平台上外卖业务的推广、运营、商家上单、商家线上线下日常管理等,并依靠自身资源组织配送人员,独立负责外卖订单配送。
发布于 202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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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主张,姚某华负责研发的新游戏系统存在严重工期延误,其在与公司总经理的QQ聊天记录中汇报了工作计划,预计2019年1月上旬新游戏系统可以上线,但直到2019年7月15日才上线。对此,姚某华称,其已经按照研发计划完成了绝大部分工作内容,2019年1月30日姚某华向公司汇报了工作完成情况,虽然当时的选城市、代理平台互通和客户端的热更工作没有按计划完成,但公司当时认可选城市功能先不用做,后续也一直没有要求再做这个功能;代理平台的互通功能需要其他同事对接,公司一直到2019年2月底才安排人员对接,这个工作需要一
发布于 202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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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刘某于2021年6月17日入职A公司,从事销售工作,月工资3000元。A公司与刘某订立了三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6个月,自2021年6月17日起至2021年12月16日止。A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以刘某试用期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刘某不服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A公司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00元。庭审中,A公司认为,对销售人员最主要的考核指标是业绩,刘某入职一个月以来,既未给公司带来订单,也未介绍新的客户给公司,完全不符合录用条件。刘某认为,虽然他的业绩
发布于 202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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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2020年3月入职某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该公司一直没有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21年5月李某以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2021年6月,李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和自己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损失赔偿。 公司主张,《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才可以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李某属于主动辞职,无权获得失业保险待遇,因此也不能主张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损失赔偿,公司只有义务支付经济补偿。
发布于 202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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