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高院裁判:父母病危,员工有权请假——柏玉美与名品公司劳动争议案

2022-02-23 11:51:54 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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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劳动争议

安徽高院裁判:父母病危,员工有权请假——柏玉美与名品公司劳动争议案

 

【裁判要点】

 

员工因父亲病危需要陪护,向公司申请事假,理由正当,且已按照公司规定的方式提出了请假申请。公司强调经营利润,在员工直系亲属病危时,对员工的请假申请不予批准,并通知“如果明天不上班就算自动离职”,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不符,有悖民族的传统孝文化,既不合情也不合理。公司主张其已尽到一般道德义务、不批准员工的事假申请并无不当,法院不能认同。

 

【裁判文书】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皖民申4662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合肥名品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新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郭子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音政军,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柏玉美,女,197011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再审申请人合肥名品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品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柏玉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1民终5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名品公司申请再审称,用人单位未批准员工事假申请不存在任何问题,发送通知要求员工返岗并履行完善请假手续属于正常行为,名品公司未解除与柏玉美的劳动关系。因柏玉美父亲生病需要陪护,名品公司已经批准柏玉美5天事假,已经尽到一般道德义务。成立公司的目的是经营获取利润,柏玉美长时间请假耽误公司的正常运转经营,公司发送通知要求柏玉美返岗并无不当。同时,公司仅仅发送通知要求柏玉美返岗,否则视为旷工,并未解除与柏玉美之间的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一直存续。原判决认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并判令名品公司向柏玉美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律适用错误。本案是柏玉美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名品公司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责任。即使视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应为柏玉美申请仲裁的时间。综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柏玉美因父亲病危需要陪护,向名品公司申请事假,理由正当,且已按照名品公司规定的方式提出了请假申请。名品公司强调经营利润,在员工直系亲属病危时,对员工的请假申请不予批准,并通知“如果明天不上班就算自动离职”,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不符,有悖于民族的传统孝文化,既不合情也不合理。名品公司主张其已尽到一般道德义务,不批准柏玉美的事假申请并无不当,本院不能认同。名品公司2019117日通过微信通知柏玉美“如果明天不上班就算自动离职”,结合名品公司在原审自认未向柏玉美发放20191031日后工资的事实,可以认定名品公司2019117日向柏玉美发送的微信,具有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原审认定双方协商一致,于2019118日解除劳动关系,并判决名品公司支付柏玉美经济补偿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名品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合肥名品家居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余思民

审判员  王惠玲

审判员  曹 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红梅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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