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毅

这个人太懒了什么都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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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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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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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4 16:5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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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工伤医疗费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费用,如何承担?

本期推送案例为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明确: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工伤医疗费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费用原则上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但超出目录范围的费用经用人单位同意或者认可的除外。该案点应该也是目前劳动仲裁实务中最常用的观点。

发布于 2024-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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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认定之思考

目前在出租车行业以及道路运输行业,车辆挂靠经营的情形非常普遍。尽管我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挂靠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确保道路运输安全,但实践中,挂靠单位只是每年向车辆实际所有人收取一定的挂靠费,允许车辆实际所有人以其名义对外经营,其他的不再过问。由此产生的问题是: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下面结合案例对这个问题进行探讨。

发布于 2024-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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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公司组织的团建活动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四条规定:“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了“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

发布于 2024-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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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后,职工不积极治疗,拒不返岗,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刘某某于2011年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多次劳动合同,最后一次为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刘某某签订合同时已领取《员工手册》并全部知悉其内容,表示没有异议。该手册规定了违反规章制度的相应处分。2021年11月2日,刘某某在工作中受伤,经诊断为膝关节痛,未住院治疗。经认定,刘某某所受伤害为工伤,2022年7月7日,刘某某的工伤致残程度被定为拾级。

发布于 2024-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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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与被挂靠的运输公司是否劳动关系?工伤责任谁担?

司机与被挂靠的运输公司并不具有劳动关系。在机动车挂靠营运的经营方式中,挂靠人作为营运车辆拥有者并不直接从事运输经营活动,而是另外雇请驾驶员,或者将车辆通过租赁、承包等方式,并通过运输企业为实际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证进行运输经营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因为是以运输企业的名义从事运输经营活动,实际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上载明的单位是该企业,但实质上他是挂靠人的雇员或者只是与挂靠人存在租赁、承包等关系。

发布于 2024-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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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被工人非法拘禁跳车受伤算工伤吗?

锦绣学府项目由天山公司总包,天山公司将外墙装饰工程分包给青城公司,青城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赵九,赵九雇佣了王五、孙六、朱七等人从事外墙保温工作。

发布于 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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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单位不宜认定劳动关系,但工伤问题可以通过用工责任另行起诉

被告东华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园林工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公路工程施工,建材、苗木销售。被告文峰公司于2014年5月9日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家政服务;建筑工程砌筑作业、抹灰作业、混凝土作业、木工作业、钢筋作业、外墙保温作业、油漆涂料作业、水电暖安装的建筑劳务分包。

发布于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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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社保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向法院起诉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不予受理

本期推送案例为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明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赔偿的程序要件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职责。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无权对工伤作出认定,而是应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作为法院审理工伤保险待遇案件的前提。劳动者主张的工伤保险待遇应以工伤认定为前提,鉴于劳动者未能取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书,劳动者是否属于工伤尚不能确定,故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发布于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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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劳动关系是否适用一年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2017年1月劳动者即已经离职,至2021年12月申请仲裁已经超过一年,现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仲裁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法定情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张某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不予支持。

发布于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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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社厅无权要求省劳动仲裁委受理案件!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发布于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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