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劳动者上下班途中遭受的交通事故伤害“不能认定非本人主要责任”为由,不予认定工伤的,应当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在交通管理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情况下,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举证责任不应由劳动者承担。生效行政裁判错误分配举证责任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人民检察院对于行政抗诉案件经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存在明显错误、符合抗诉条件的,可以依职权跟进监督。
发布于 2024-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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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支付年限有上限吗?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是理解为只有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超出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才需限制支付年限不得超过12年,还是理解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在年限上所有劳动者无论何种工资水平均需受到最长不超过12年的限制(即三倍 12个月双重封顶),还是工资超过3倍的劳动者需要受到3倍工资的限制?
发布于 2024-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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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也就是说,如果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决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发布于 202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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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补缴,或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补缴。本案中,肖玉龙主张应由用人单位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差额,不符合前述规定。
发布于 2024-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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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发包给个人, 个人再雇的人工作中受伤是否工伤? 结局太意外!
2022年4月6日,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对朱九所受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依据为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承包单位承包工程以后,将承包业务违法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受伤,由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发布于 2024-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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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原系某机械公司的职工。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公司向职工发放奖金,其中上半年个人业绩奖金评价期间为1月至6月,支付时间为7月;下半年个人业绩奖金评价期间为7月至12月,支付时间为次年1月;公司业绩奖金评价期间为1月至12月,支付时间为次年1月。同时规定,上述奖金支付对象均为“评价期间在其岗位工作,并且奖金支付时点仍在其岗位工作的员工”。在规章制度制定和修订过程中,公司与工会均进行了平等协商,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培训学习,张某亦参与了该培训。
发布于 2024-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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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经办机构: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核定社会保险费数额,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现行法律关于社保部门就双方间的劳动关系并未规定需先经仲裁裁决程序,其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劳动关系予以直接确认,进而作出处理决定,属于其职权范围,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社保部门经审查直接作出处理决定符合行政效率的原则,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一致。
发布于 202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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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还是承揽关系,主要结合技能及工具、款项支付等分析判断
王某某于2020年4月经他人介绍入职某公司处,在某公司配送部门担任货运司机职务,每日按照某公司要求派送货物到客户处,并按照某公司要求回访客户等工作。王某某提举了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货运司机招聘信息、交通事故证明、王某某的工资统计表、王某某的收入证明等证据,证明某公司在招聘货运司机,王某某通过某公司人员介绍,进入该公司工作。某公司营业范围有,食品销售,销售预包装食品,王某某在公司配送部门担任货运司机职务,接受公司派单向客户配送粮油、米面等产品,并负责退换货、收货款退货、维护客户关系等工作内容。王某某提举的上
发布于 202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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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出差需乘车外出,在家等车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因工作原因需乘车外出进行职务活动,在等车期间突发疾病,送往医院后不幸身亡。其亲属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此种情况下是否应当予以认定为工伤?
发布于 2024-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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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发布于 2024-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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