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还是承揽关系,主要结合技能及工具、款项支付等分析判断
2024-05-20 17:04:16 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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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还是承揽关系,主要结合技能及工具、款项支付等分析判断
王某某于2020年4月经他人介绍入职某公司处,在某公司配送部门担任货运司机职务,每日按照某公司要求派送货物到客户处,并按照某公司要求回访客户等工作。王某某提举了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货运司机招聘信息、交通事故证明、王某某的工资统计表、王某某的收入证明等证据,证明某公司在招聘货运司机,王某某通过某公司人员介绍,进入该公司工作。某公司营业范围有,食品销售,销售预包装食品,王某某在公司配送部门担任货运司机职务,接受公司派单向客户配送粮油、米面等产品,并负责退换货、收货款退货、维护客户关系等工作内容。王某某提举的上班送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证明,内容载明:“兹证明我单位职工王某某于2022年11月14日驾驶我单位车辆蒙AV××**轻型厢式货车,在为单位送货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受伤。”落款处盖有某公司的公章。
2022年1月1日至11月14日的工资统计表载明王某某2022年1月1日至11月14日的每月工资的收入情况,并盖有某公司的公章确认。王某某提举了某公司制作的王某某业务名片、某公司部分出库单、某公司组建的工作联系群相关聊天记录、某公司工作人员微信聊天记录,证明王某某每日按公司出库单信息派送货物至客户处,并对客户退换或产品,并按照公司办公室人员指示进行配送货物工作的情况,并按照公司要求回访客户,向客户推货的事实。派送货物结束后,王某某将当日派送货物种类及货量进行统计,并交由公司办公室综合统计,后发到核对工资专用群里核发工资。
双方之间发生劳动争议,王某某向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2023年6月30日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作出(2023)第40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后王某某不服该裁定,故而提起本案诉讼。
王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王某某与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签订劳动合同是确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据,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一方主张存在劳动关系,应对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进行认定,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王某某提举的交通事故证明、王某某的工资统计表、王某某的收入证明、王某某业务名片、某公司部分出库单、工作联系群相关聊天记录、某公司工作人员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王某某的工作属于某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王某某接受某公司的指派和管理,其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并非由王某某自主决定,王某某和某公司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王某某在某公司处所从事送货等相关的工作内容,是某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王某某的工作需要由某公司的指派进行,其接受某公司的劳动管理,属于从事某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具有人身依附性及从属性。
庭审时,某公司对王某某提举的交通事故证明以及王某某的收入证明均不予认可,某公司认为当时基于交通事故,王某某找到李某某,说交通事故需要提供误工证明,李某某出于同情考虑为王某某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能拿到误工费而出具的不真实的证明。王某某对此不予认可,由于某公司未能向法庭提举证据证明此抗辩理由,故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综上,王某某提举的证据能够证明王某某与某公司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某公司认为其与王某某系承揽服务合同关系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一审判决:王某某与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一审判决后,被告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二审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二审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认定如下:(一)本案仲裁时,王某某陈述:没有考勤、计件计算费用、不送货的时候没有工资、工资不定期发放、送货时开自己的车油费自己承担。(二)本案仲裁和二审时,多名证人均陈述:市场内有很多送货人员、送货人员为各商户送货、费用计件计距离或重量结算、没有考勤。证人刘某还证明其经营的虎送粮油经销部王某某也送过货。以上事实,有当事人二审举证并经之质证的劳动争议仲裁院庭审笔录、证人证言等在案为证。二审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某某与某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因某公司为王某某出具了工作证明和收入证明,故本案还应审查某公司提交的证据是否可以推翻两个证明内容。劳动关系主要结合工作目的及内容、工作稳定性、人身隶属关系强弱等方面结合分析判断是否符合上述规定第二项情形。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承揽关系是一种典型的完成特定工作、交付特定成果的法律关系,主要结合工作内容、工作技能及工具、款项计算及支付等方面分析判断。1.工作目的和内容方面:王某某从事配送工作,单独从工作目的及内容方面无法区分双方的法律关系;2.工作稳定性方面:证人证明市场内有较多的送货人员可以选择,且能证明王某某也为其他商户提供送货服务,故工作稳定性不强;3.工作技能:运输需要驾驶技能,驾驶技能不属于特殊技能,仅从该方面无法区分双方的法律关系;4.工具方面:王某某完成运输的工具通常为自备,油费自行承担;5.款项计算及支付方面:没有具体工资,工资按照送货的件数计算,支付周期五天、七天、半个月结算一次,没有固定的支付周期;6.人身隶属关系方面:不受单位考勤等管理。
综合上述事实,可以确定双方工作稳定性不强、劳动工具自备、按照完成的工作成果计费、人身隶属性弱,故双方的法律关系符合承揽关系的特征,不符合上述规定第二项内容。某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推翻其出具的工作证明和收入证明,王某某提交的聊天记录等其他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故不应认定双方为劳动关系。如某公司出具的证明影响其他案件的审理,可由审理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追究责任。综上,王某某主张确认其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二审不予支持。
二审改判: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二、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转载:山西“法律的生命”头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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