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毅
出生日期
1994-07-22
牛人等级
小牛
注册时间
2020-12-14 16:5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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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系某印刷公司的员工,双方签订2020年1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约定:陈某岗位为仓库管理员。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召开全体员工会议,会议内容为因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决定取消、整合仓库管理员等若干岗位。公司于当日向陈某出具《员工调岗通知书》《岗位说明书》《岗位调动协议》,告知陈某因其岗位被取消,将其调岗至采购助理岗位。
发布于 202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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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上下班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并不当然构成工伤,应综合事故发生因素准确认定劳动者对事故是否负主要责任
发布于 202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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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依据末位淘汰制对员工实行奖优惩劣,对排名靠后的员工采取调岗调薪等措施,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只要该调岗调薪行为是基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合理需要,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劳动者主张该调岗调薪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发布于 202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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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24日,台湾地区居民姜某某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姜某某入职后,在2019年5月1日至8月31日四个月里,该科技公司向其支付的工资低于双方约定的每月20000元标准。姜某某于2019年9月离职,随后以要求该科技公司支付上述四个月工资差额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该科技公司支付姜某某工资差额27198元。
发布于 202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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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交通运输新业态从业人员权益保障工作,推动交通运输新业态规范健康持续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广大人民群众,提出如下意见。
发布于 202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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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判例: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申报退休时所在岗位性质确定——冯国菊诉襄阳市政府行政复议案
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申报退休时所在岗位性质确定。对于职工退休时工作岗位性质属于管理或技术岗位还是操作、生产或服务岗位,已办理内退的情况如何处理等等,则要结合企业内部岗位分类管理文件和职工档案等综合认定,属于企业的用工自主管理权范畴。
发布于 202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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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某于2008年8月通过劳务派遣至某公交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后于2010年1月19日转为公司直接用工员工,双方签订过三次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次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发布于 202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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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发布于 202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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