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如此调岗是否合法?
2022-02-22 00:00:00
442
关键字:
劳动合同
法律法规
人力资源
案例 │ 如此调岗是否合法?
案情简介
陈某系某印刷公司的员工,双方签订2020年1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约定:陈某岗位为仓库管理员。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召开全体员工会议,会议内容为因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决定取消、整合仓库管理员等若干岗位。公司于当日向陈某出具《员工调岗通知书》《岗位说明书》《岗位调动协议》,告知陈某因其岗位被取消,将其调岗至采购助理岗位。
2020年11月6日,陈某在《员工调岗通知书》的员工签收回执中“我不同意调岗”处签名。当天,公司通过快递方式向陈某寄送《协议书》《协议送达通知书》,告知陈某双方协商解除之方案,陈某未在《协议书》上签名。
2020年11月17日,公司向陈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载:“致员工陈某:因公司组织架构调整,原仓库管理员岗位撤销。经公司管理层研究并与您协商,安排您的岗位调整至采购助理岗位,被您拒绝。由于多次协商,您仍不愿接受公司的调岗安排,公司已无法给您安排其他岗位,双方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公司做出如下决定:一、公司与您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20年11月17日解除。二、您的工资结算至2020年11月17日,支付时间为2020年11月30日前。三、未休带薪年假,公司将按国家规定的3倍工资支付,金额为:6406.62元……五、公司将一次性支付<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法定标准经济补偿金(含一个月代通知金),共计人民币124133.80元……”
陈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决结果
仲裁委认定某印刷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对陈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情分析
用人单位作为市场主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等内容进行适当调整,是行使用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对其正常生产经营不可或缺。但同时,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行使也必须在相关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符合一定条件和范围,不得对劳动者有歧视性、侮辱性、针对性,且应安排劳动者能够胜任的岗位。
本案中,公司向陈某出具《员工调岗通知书》《岗位调动协议》《岗位说明书》,体现了对陈某劳动权益的尊重,且因采购助理岗位无较高技能要求,陈某能够胜任,调整后的工作地点等也未发生较大变化。因双方协商不成,公司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并不构成违法解除,无需支付相应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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