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毅
出生日期
1994-07-22
牛人等级
小牛
注册时间
2020-12-14 16:5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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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主张,姚某华负责研发的新游戏系统存在严重工期延误,其在与公司总经理的QQ聊天记录中汇报了工作计划,预计2019年1月上旬新游戏系统可以上线,但直到2019年7月15日才上线。对此,姚某华称,其已经按照研发计划完成了绝大部分工作内容,2019年1月30日姚某华向公司汇报了工作完成情况,虽然当时的选城市、代理平台互通和客户端的热更工作没有按计划完成,但公司当时认可选城市功能先不用做,后续也一直没有要求再做这个功能;代理平台的互通功能需要其他同事对接,公司一直到2019年2月底才安排人员对接,这个工作需要一
发布于 202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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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刘某于2021年6月17日入职A公司,从事销售工作,月工资3000元。A公司与刘某订立了三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6个月,自2021年6月17日起至2021年12月16日止。A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以刘某试用期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刘某不服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A公司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00元。庭审中,A公司认为,对销售人员最主要的考核指标是业绩,刘某入职一个月以来,既未给公司带来订单,也未介绍新的客户给公司,完全不符合录用条件。刘某认为,虽然他的业绩
发布于 202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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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2020年3月入职某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该公司一直没有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21年5月李某以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2021年6月,李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和自己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损失赔偿。 公司主张,《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才可以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李某属于主动辞职,无权获得失业保险待遇,因此也不能主张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损失赔偿,公司只有义务支付经济补偿。
发布于 202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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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某房地产公司于2019年8月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销售员。入职培训时,王某学习了该房地产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其中,员工手册中规定:“每天工作时间为早9点至晚9点,一周工作六天,具体的出勤时间以排班表为准,上述工作时间为员工正常出勤时间。超出上述时间,员工需填写加班申请,经部门经理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发布于 202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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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系公司员工,工作岗位是总经办主任,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8510元、岗位工资750元、技能工资2500元,其他福利项目按照公司规定执行;某公司有权按照生产需要或陈某的能力和表现,调整变更陈某的工作岗位和相应的薪资待遇。 《员工手册》规定:员工有迟到或早退现象,当月无全勤奖,并根据具体迟到、早退情形进行如下处理:迟到或者早退超过60分钟,均视为旷工;旷工以半天为计算单位,不足半天按半天计,每旷工一天扣发当事人3倍日工资。 《考勤、节假日管理制度》关于标准工时制的上班时间、打卡管理、迟到或早退或
发布于 202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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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于2020年3月25日与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协议,约定服务期限为2020年3月25日至2021年3月24日,工作岗位为外卖配送员,工作时间每日8小时,每周6天;报酬为计件支付。协议还约定,提供劳务期间,邓某应遵守规章制度,达到公司的各项要求和标准;无法在协议期限内提供劳务的,邓某需提前3个工作日履行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
发布于 202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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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于2020年5月4日入职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从事二手房中介销售工作,当天,双方签订岗位考核及业绩分配协议和保密协议。保密协议约定,劳动者擅自离职或单方辞职未经用人单位书面批准的,用人单位有权处理劳动者离职前尚未完成的中介事务和离职后所收到的提成,甚至可将该部分提成归入用人单位。
发布于 202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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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于2015年入职某包装公司,在生产部门从事操作工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2020年10月16日8时左右,胡某某上完夜班回家后感到身体不适,后因脑干出血、心脏停搏,经医治无效死亡,年仅41岁。胡某某的法定继承人梁某等三人提起诉讼,认为某包装公司安排胡某某长时间加班加点,胡某某生前12个月中有绝大多数月份加班工时超过100小时,每天加班时间最长8.32个小时、最短2.25小时,发病死亡当月仅半个月已完成188.7小时工时。公司忽视保障胡某某身体健康的基本责任,侵害了胡某某的生命权、健康权,最终导致
发布于 202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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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的业务主要是进行豪宅的租赁、销售工作。周某于2019年1月1日入职该房产经纪公司,从事豪宅销售,双方签订了期限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周某每月工资10000元。 为控制客源及房源,同时防止员工走“私单”,房产经纪公司于2019年9月1日通知周某在内的所有豪宅销售人员,必须使用公司配发的工作手机进行工作联系,该工作手机号码由房产经纪公司提供,并已注册微信。公司要求周某通知客户加公司用工作手机注册的微信号为微信好友,并要求周某通过该工作微信号与客户进行联系。周某认为无此必要,且认为使用工作手机存在
发布于 202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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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 关于修改劳动法、出台劳动基准法,明确基本权益的建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765号(社会管理类336号)提案的答复 发文字号:人社提字〔2020〕77号
发布于 202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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