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请假的期间为2013年1月30日至2月13日,其理应对假期进行合理安排,在春运期间更应对购票事宜及早规划准备,以保证假后及时到岗上班。按时上班系劳动者应遵守的劳动纪律之一,张某在假期到期后未能按时到岗,于2013年2月23日方乘机返回工作岗位,已构成无故旷工。甲公司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审认定甲公司无需支付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无误,本院予以确认。张某的上诉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
发布于 2024-02-19
553阅读
0点赞
段某在某石材厂从事石材加工工作。2013年9月1日下午,段某家里有急事,于是找好友孙某代他上班。当日16时左右,孙某在加工石材工作中食指重度受伤。伤情稳定后,孙某向工厂领导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厂长认为,工厂与孙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且孙某替代段某上班未经公司同意,故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孙某不服,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发布于 2024-02-18
421阅读
0点赞
职工的家庭住所地与工作地相隔两城,法定节假日或约定休息日期间,职工为上下班在合理时间内跨越城际往返于两地的合理路线,应当认定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
发布于 2024-02-06
454阅读
0点赞
“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是对第十四条“应当认定工伤情形”的补充规定,视同工伤不要求必须是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而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平正义的原则,对职工的一种倾斜性保护,给予职工以工伤保险待遇。对视同工伤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宜再作扩大解释。对因突发疾病死亡视为工伤的认定,必须同时具备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和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发布于 2024-02-04
434阅读
0点赞
上班途中被人当成情敌杀了,一二审:是工伤!高院:纯属拼接法条,撤了!
张大明与王小石素不相识。张大明与王小石的前女友孙小妹是同事关系,案发前均在医院儿一科工作。王小石与前女友孙小妹于2017年7月分手,王小石自认为孙小妹与其分手是张大明造成的,而对张大明心生怨恨。
发布于 2024-02-02
494阅读
0点赞
江苏明确: 确认劳动关系适用一年仲裁时效 (2014.1最新判决)
但2023年国庆节前后一直在传江苏省的劳动仲裁和司法审判口径已发生了变化,即自2023年9月1日起适用一年仲裁时效。本人在这期间正好代理了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案件经过一裁两审,2024年1月25日,收到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果然实行了新的口径,同时明确仲裁时效的起算点为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
发布于 2024-01-30
500阅读
0点赞
张某主张,其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甲公司提出只能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公司应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张某就其主张提交劳动合同续订意向征询书,其上“员工意见”处显示有两个选项,一为“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一为“同意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希望续签__年”,张某在第二项前勾选,并在空格处填写“叁”。甲公司认可该证据真实性,主张张某未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发布于 2024-01-29
450阅读
0点赞
黄某某为中山一厨卫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2021年10月21日,黄某某与某卫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约定。上班第一天,黄某某就将公司电脑中1000多份文件上传至其个人百度网盘,包括产品高清图、报关单、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10月23日,黄某某从卫浴公司离职。
发布于 2024-01-26
544阅读
0点赞
王大确认其入职时提供的电工证为虚假的,但主张他已在公司工作12年,勤勤恳恳,实际工作表现符合公司的职位要求,并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足以证明他是能胜任电工工作。而且电工证应公司要求每年上缴审核,公司未提出异议,应视为没有问题,公司构成违法解雇。
发布于 2024-01-25
488阅读
0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