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外包情况下,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2024-03-27 14:11:49 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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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外包情况下,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2019 年 12 月 1日,小周通过朋友介绍入职一家电商公司,从事网店售前售后客服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小周入职后根据该公司要求通过钉钉APP进行考勤打卡记录,接受管理,张某作为管理人员通过微信及微信工作群向包括小周在内的员工发布工作及休息信息。小周工作期间,该公司通过张某个人的微信、支付宝、银行账户向小周发放工资。工作两年多以后,该公司通过微信通知将小周辞退。小周认为,自己和公司之间形成无固定劳动合同关系,公司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该公司辩称,小周并非公司职工,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与张某之间系业务分包关系,由张某负责安排客服人员和广告投入人员负责网络平台的售前咨询与售后服务业务。而小周系由张某个人雇佣,工作内容由张某个人负责安排,服务范围除涉及本公司业务外,还包括其他公司业务。张某虽曾属于公司股东,但在小周陈述的工作期间内并非公司股东,而且法律从未禁止自然人之间存在雇佣关系。


庭审中,该公司提交了其与张某签订的《电子商务客服运营外包托管协议》拟主张其已将公司网络电商平台在线客服外包给张某个人,协议中载明的服务内容包括“网店的日常客服咨询、网店销售、售后协助、订单管理协助、顾客问题记录、广告投放及营运报表提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小周与该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该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解除与小周劳动关系的行为;

该公司是否应向小周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伍家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关于小周与该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小周系在该公司从事网店销售的售前、售后服务工作,该公司作为电子商务的经营公司,网店的日常客服咨询、网店销售、售后协助、订单管理协助、顾客问题记录应系其公司重要的业务组成部分,该公司虽提交了其与张某签订的《电子商务客服运营外包托管协议》,但张某曾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且张某系自然人并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小周工作期间仍是以该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故应当认定小周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二、该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解除与小周劳动关系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小周主张该公司通过微信通知将其辞退,并提交了其与张某微信聊天记录,张某对辞退小周的事实未予以否认,现该公司对其主张不存在违法开除的情形应承担举证责任,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该公司并未与小周就解除劳动关系事宜达成协议,现该公司径行向小周作出辞退通知的行为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三、关于该公司是否应向小周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根据小周在该公司的工作年限和月平均工资收入标准,该公司应向小周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万余元。


转载:劳动法行天下      来源:伍家岗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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