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请求确认14年劳动关系, 法院确认1年: 前13年过时效了!
2023年12月29日,崔某玲申诉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请求:崔某玲自2010年2月9日至今与某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委不予受理。崔某玲诉至一审法院:1、请求确认崔某玲与某某公司自2010年2月9日至2023年12月29日存在劳动关系,补缴社保156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00元;2、诉讼费由某某公司承担。
发布于 2024-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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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26日,杨某某在送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后于向丹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其与蓝碁士公司自2020年6月5日至2020年8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确认杨某某与蓝碁士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蓝碁士公司不服该裁决,故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蓝碁士公司否认与杨某某存在劳动关系,辩称其已将公司的外卖配送业务通过劳务外包的方式交由好活(昆山)网络科技有新公司(以下简称好活公司)完成,杨某某的工资也由好活公司发放。蓝碁士公司与杨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
发布于 202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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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1日,李某入职某诊所工作。在职期间,李某与诊所某员工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2019年8月1日,诊所出具离职协议一份,但李某未在协议上签字。2019年9月5日,诊所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李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违反公序良俗、社会公德为由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发布于 202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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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追缴时限问题。《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为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时效规定,系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同时,该条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分为两款,在执法实践中不能仅依照第一款的两年时效规定,还需综合第二款规定,即“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发布于 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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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石系厦门利蒙公司职工,在公司工作期间一直租住在本市同安区。2015年五一期间公司放假。2015年4月30日17时24分许,王小石在公司下班后,乘坐大巴返回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2015年5月1日2时10分,王小石乘坐的客车途在厦蓉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王小石死亡。经交警认定,王小石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发布于 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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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刘某超入职某制药公司。2020年10月14日,公司7名员工向领导联名上书,表述主要内容是刘某超、陈某娟由于办公室恋情,对个人行为约束不当,使原本干净、和睦的工作环境变得污浊,致使大家工作积极性越来越差,特此联名上书。列出刘某超与陈某娟在工作期间诸多不妥行为,如公然在工作场合举止亲密,如接吻等不雅行为等。
发布于 202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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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出解除通知,员工不同意,公司随后发出"不解除"通知,还要赔2N吗?
2020年11月2日,天地公司与张无计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期限为2020年11月2日至2023年11月1日,张无计从事理财经理岗位,月工资为6000元。2022年8月31日,公司员工金某微信告知张无计“年底留存9935.95”。
发布于 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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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16日,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以冯默风在上班途中被台风吹折的树枝砸伤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发布于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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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公报案例:双重劳动关系情况下的工伤保险责任赔偿主体——华源市政园林工程公司工伤待遇赔偿纠纷案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企业内退人员,在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到另一单位从事劳动、接受管理的,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为劳动关系。劳动者在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新用人单位是工伤保险责任的赔偿主体,应由其承担工伤待遇赔偿的各项义务。
发布于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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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司答网民咨询关于病假期限未达到法定享受年休假标准时如何计算的来信来信时间:2021-10-12 回复时间:2021-10-20
发布于 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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