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毅

这个人太懒了什么都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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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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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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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4 16:5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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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在互联网公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的办法(试行)

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在互联网公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的办法(试行)

发布于 202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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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低于产假前实际工资,公司要补足吗?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规定,规范的是女职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不能据此得出女职工无权要求用人单位补足生育津贴与产假前工资差额的结论。因此,公司主张王丽已足额领取生育津贴,不应再支付王丽工资的理由,不能成立。

发布于 202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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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供食宿, 员工下班后外出路上发生车祸, 是工伤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申请人之子马铖生前系金利源公司员工,从事电脑绣花工作。金利源公司上班实行二班制,白班工作时间为早7时至晚7时,夜班工作时间为晚7时至次日早7时。金利源公司为职工提供食宿,其中早餐时间为6时至6时30分,中餐时间为11时至11时30分,晚餐时

发布于 202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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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指导案例: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如何认工伤?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劳动者上下班途中遭受的交通事故伤害“不能认定非本人主要责任”为由,不予认定工伤的,应当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在交通管理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情况下,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举证责任不应由劳动者承担。生效行政裁判错误分配举证责任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人民检察院对于行政抗诉案件经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存在明显错误、符合抗诉条件的,可以依职权跟进监督。

发布于 2024-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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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答复:经济补偿年限最多12年?(2024)

经济补偿支付年限有上限吗?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是理解为只有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超出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才需限制支付年限不得超过12年,还是理解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在年限上所有劳动者无论何种工资水平均需受到最长不超过12年的限制(即三倍 12个月双重封顶),还是工资超过3倍的劳动者需要受到3倍工资的限制?

发布于 2024-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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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退休年龄之日和合同到期日是同一天,终止要给经济补偿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也就是说,如果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决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发布于 202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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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足额参保导致工伤待遇不足,公司要赔差额吗?

用人单位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补缴,或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补缴。本案中,肖玉龙主张应由用人单位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差额,不符合前述规定。

发布于 2024-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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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发包给个人, 个人再雇的人工作中受伤是否工伤? 结局太意外!

2022年4月6日,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对朱九所受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依据为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承包单位承包工程以后,将承包业务违法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受伤,由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发布于 2024-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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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发放前因个人原因辞职,还能否拿到这笔钱吗?

张某原系某机械公司的职工。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公司向职工发放奖金,其中上半年个人业绩奖金评价期间为1月至6月,支付时间为7月;下半年个人业绩奖金评价期间为7月至12月,支付时间为次年1月;公司业绩奖金评价期间为1月至12月,支付时间为次年1月。同时规定,上述奖金支付对象均为“评价期间在其岗位工作,并且奖金支付时点仍在其岗位工作的员工”。在规章制度制定和修订过程中,公司与工会均进行了平等协商,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培训学习,张某亦参与了该培训。

发布于 2024-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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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工伤部门都可直接确认劳动关系, 无需先经劳动仲裁!

社保经办机构: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核定社会保险费数额,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现行法律关于社保部门就双方间的劳动关系并未规定需先经仲裁裁决程序,其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劳动关系予以直接确认,进而作出处理决定,属于其职权范围,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社保部门经审查直接作出处理决定符合行政效率的原则,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一致。

发布于 202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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