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中, 为员工补缴的社保费用和滞纳金, 如何承担?

2024-10-16 15:46:43 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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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中, 为员工补缴的社保费用和滞纳金, 如何承担?


引    言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据此,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本文案例中,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由用工单位承担社会保险费,但用工单位只支付了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劳务派遣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因双方在合同中关于社会保险费的承担有约定,法院判决养老保险费由用工单位承担,但滞纳金因劳务派遣单位也存在一定过错,也要承担部分责任。实务中,劳务派遣公司通常只收取很低的服务费,这些服务费根本不可能包含社会保险费用。所以,对于社保费用如何承担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最好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如果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因劳务派遣单位是法定的用人单位,这些费用将要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


案情简介


某劳务公司公司与某电气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关于社保部分主要约定内容为:

1.电气公司按月支付劳务公司劳务派遣服务费,服务费每人每月30元;

2.电气公司承担被派遣劳动者社会保险及其他项目为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3.电气公司应于每月15日前将社会保险费支付到劳务公司,由劳务公司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电气公司未按时支付社会保险费造成劳动纠纷,由电气公司承担责任。

劳务派遣协议履行期间,电气公司每月仅向劳务公司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费,未支付基本养老保险费。

之后,劳务公司因社保问题被投诉,为被派遣劳动者补缴了社会保险。

劳务公司要求电气公司支付为被派遣劳动者代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滞纳金)533004.89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中,劳务公司与电气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明确约定劳务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电气公司承担,故劳务公司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有权向电气公司主张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196656.02元。

劳务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负有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法定义务;虽然电气公司在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即具有不为被派遣劳动者承担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主观故意,且其在履行劳务派遣协议过程中未向劳务公司支付基本养老保险费,但该事实不足以免除劳务公司的法定义务。

同时,基于劳务公司每人每月收取30元的劳务派遣服务费与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存在巨大悬殊,以及本案劳务派遣协议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认定电气公司对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滞纳金345387.52元应承担主要部分,劳务公司应承担次要部分。

判决电气公司向劳务公司支付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196656.02元及滞纳金276310.02元。电气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中,劳务公司与电气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明确约定劳务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电气公司承担,故劳务公司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及滞纳金后,有权向电气公司主张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

劳务公司与电气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约定被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由电气公司承担,但明确的部分仅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的保险费,电气公司在履行劳务派遣协议过程中仅向劳务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的保险费,劳务公司仅按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向电气公司收取劳务派遣服务费,一审法院据此认定电气公司在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具有不为被派遣劳动者承担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主观故意正确。

电气公司在履行劳务派遣协议过程中未向劳务公司支付基本养老保险费,但该事实不足以免除劳务公司的法定义务;同时,基于劳务公司每人每月收取的劳务派遣服务费金额与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存在巨大悬殊,以及本案劳务派遣协议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一审法院据此认定电气公司对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滞纳金应承担主要部分,劳务公司应承担次要部分亦正确。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 : 劳动法江湖  案号: (2022)云23民终22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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