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期间炒股, 属于严重违纪吗? (4个典型案例)

2024-10-14 10:39:36 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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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猎牛

上班期间炒股, 属于严重违纪吗? (4个典型案例)


股市一片大好,不少上班族也按耐不住寂寞,杀进股市…...

但俗话说得好,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这风险不只是来自大盘涨跌,还有可能触犯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那么,上班炒股,算不算严重违纪?

上班炒股算不算严重违纪,因人而异,也因用人单位而异。

为什么呢?来看看以下几个判例↓↓↓


案例一

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属于严重违纪!

案号(2017)粤0106民初14368号:本院认为,依据法律法规和证券行业的相关规定,证券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应当保持客观公正与独立性,并对涉及与其工作性质有关的情况勤勉尽责地做好保密以及其他相关工作,原告作为证券公司的营销经理,长期从事证券工作,应当知道《证券法》禁止证券从业人员持有买卖或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并自觉遵守;现在两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其配偶手机存在操作原告名下客户资金的情况下,原告仅以被告不能证明是其本人操作为由提出抗辩,原告未尽到勤勉配合调查工作的义务,且其作为上述客户的营销经理,按常理客户的相关资料应由其本人掌握和持有,原告配偶并非两被告的员工,不具备获取客户资料的有效途径和可能,基于原告与其配偶之间的亲密关系,加之其配偶使用客户信息亦系原告所保管,故原告在对此行为未能做合理有效解释的情况下,不能有效排除原告存在“员工持有或买卖股票、员工借他人名义持有或买卖股票、员工代客理财”的可能性。综上,本院认为被告某某证券洛溪新城营业部依照原告签订的《员工行为管理承诺书》等相关规定,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和行业规定,故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未明确员工上班炒股属于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不合法!

(2016)闽02民终1515号: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对于员工上班时间利用公司的计算机设备和网络炒股是否构成可以适用《员工奖惩管理办法》4.2.6.20和4.2.6.25条款给予开除处分的问题存在重大争议。鉴于陈某在上班期间有权使用公司的计算机设备和网络,则其上班期间显然不存在违反《员工奖惩管理办法》中"4.2.6.25.未经许可而擅自动用公司设备、工具、叉车、汽车等"的情形。根据朗美公司举证的《员工奖惩管理办法》中载明的内容,在工作时间使用公司网络做与工作无关之事者应当处以申诫处分(4.2.3.4条款),由此可以认定员工在工作时间利用公司计算机设备和网络进行与工作内容无关的私人炒股系应当给予申诫处分的行为。申诫处分在朗美公司的《员工奖惩管理办法》中是一种比"记小过"惩处等级更低的处分措施,该《员工奖惩管理办法》中规定"一年内累计大过达到三次(含)以上者,可以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4.2.6.22条款)。由此可见,即便根据朗美公司自身制定的《员工奖惩管理办法》,员工上班炒股的违规行为也没有达到要被直接开除的严重程度。本案中,朗美公司认为员工在工作时间利用公司网络炒股的行为属于违反了《员工奖惩管理办法》中"4.2.6.20.破坏公司正常经营秩序,拉帮结派,组织、教唆、煽动停工者"的行为,并且是在没有先行给予告诫的情况下直接对陈某处以开除处分,明显处罚过重且缺乏依据。因此,陈某主张朗美公司作出的开除决定系违法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案例三

工作时间违纪炒股影响工作,虽可以辞退,但应依法!

据《人民法院报》报道:方某工作时间网上炒股,公司以方某的行为违反劳动纪律为由,作出将其辞退的决定,2007年12月20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上海某信息技术公司对方某的辞退决定。

2005年3月,方某经招聘至上海某信息技术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三年的劳动合同。今年2月7日,公司以方某在工作期间经常登陆与工作无关的股票网站,严重影响工作及公司业务为由,对他作出辞退处分决定。方某不服,将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利用被告提供的资源,在工作时间进行股票交易,其行为违反了职业规范。被告以此为由对原告作出辞退决定本无不妥,但被告在对原告作出辞退决定前,未将解除理由事先通知工会或者由职工代表讨论,被告的辞退决定不符合法定程序,该行为无效,应予撤销。


案例四

公职人员在上班时间炒股属违纪行为应予处分!

【基本案情】

某县某镇年轻公务员徐某因炒股上瘾,为了能够及时掌握股市信息,方便自己及时买入或卖出股票,于是买了一台外网电脑在班上。乡镇纪委得知情况后找其谈话,徐某想不通,自己虽然在班上会偶尔炒股票,但是并没有影响工作,怎么也会违纪?

问:对该案如何评价?

答:党员干部不能进行买卖股票或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前提是“违反有关规定”,“有关规定”主要是指2001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党 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根据该规定,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并严禁七类行为:

一是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

二是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

三是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是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五是以单位名义集资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六是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七是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综上:徐某利用工作时间炒股,违反了《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应当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予以处分。

【相关规定】

202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六)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工作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延伸一一

公务员可以炒股吗?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表示,证券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将其合法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是对国家建设的支持。

《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明确不得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并列出不能炒股的四类人群:

一是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二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三是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是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来源:劳动与法、延平纪检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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