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
   商业保险(commercial insurance)是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运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商业保险关系是由当事人自愿缔结的合同关系,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所谓社会保险,是指收取保险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用来对其中因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和失业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的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特征
   1.商业保险的经营主体是商业保险公司。 2.商业保险所反映的保险关系是通过保险合同体现的。 3.商业保险的对象可以是人和物(包括有形的和无形的),具体标的有人的生命和身体、财产以及与财产有关的利益、责任、信用等。 4.商业保险的经营要以盈利为目的,而且要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以保障被保险人享受最大程度的经济保障。
种类
   保险分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 一、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包含机动车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船舶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农业保险、工程保险、信用保险等。 二、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 1.根据投保人的数量分类,可分为个人健康险和团体健康险。 2.根据投保时间的长短,可以分为短期健康险和长期健康险。投保时间长短还与投保人的数量结合构成团体短期险和团体长期险,同样与个人结合可构成个人短期险和个人长期险等。 3.按照保险责任分类 a)疾病保险是指以疾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即只要被保险人患有保险条款中列明的某种疾病,无论是否发生医疗费用或发生多少费用,都可获得定额补偿。 b)医疗保险也称为医疗费用保险,指对被保险人在接受医疗服务时发生的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 c)失能保险也称为收入损失保险、收入保障保险,指因被保险人丧失工作能力而使收入、财产等受到损失的一种保险。 4.根据损失种类分类,可分为医疗费用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 5.根据给付方式不同分类 a)费用型保险: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在医疗诊治过程中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为依据,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补偿其全部或部分医疗费用。 b)津贴型保险(定额给付型保险):津贴型保险是指不考虑被保险人的实际费用支出,以保险合同约定的标准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c)提供服务型产品:在此类产品的提供过程中,保险人直接参与医疗服务体系的管理。保险人根据一定标准来挑选医疗服务提供者(医院、诊所、医生),并将挑选出的医疗服务提供者组织起来,为被保险人提供医疗服务。并有严格正式的操作规则以保证服务质量,经常复查医疗服务的使用状况,被保险人按规定程序找指定的医疗服务提供者治病时可享受经济上的优惠。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既有联系: 从功能上看,两者都是社会风险化解机制。 社会保险是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主体,商业保险可以作为对社会保险的补充,是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社会保险的产生晚于商业保险,它所使用的术语和计算、预测方法很多与商业保险有关。
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劳动者、企业(雇主)或社区、以及国家三方共同筹资,建立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因年老、工伤、疾病、生育、残废、失业、死亡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暂时失去工作时,给予劳动者本人或供养直系亲属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它具有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 其具有如下特征: 1.保障性:指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 2.普遍性:社会保险覆盖所有社会劳动者。 3.互助性:利用参加保险者的合力,帮助某个遇到风险的人,互相互济,满足急需。 4.强制性:由国家立法限定,强制用人单位和职工参加。 5.福利性:社会保险是一种政府行为,不以盈利为目的。 与社会保险的区别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主要区别在于: 1.商业保险是一种经营行为,保险业经营者以追求利润为目的,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社会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一种,目的是为人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以国家财政支持为后盾。 2.商业保险依照平等自愿的原则,是否建立保险关系完全由投保人自主决定:而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凡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或劳动者, 其缴纳保险费用,接受保障,都是由国家立法直接规定的。 3.商业保险的保障范围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不同的保险合同项下,不同的险种,被保险人所受的保障范围和水平是不同的,而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一般由国家事先规定,风险保障范围比较窄,保障的水平也比较低。这是由它的社会保障性质所决定的。 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被保险人有永久获得保障的权利。政府对保险财务负最后的责任,发生亏损由国家财政拨款弥补。 4.对象和作用不同。社会保险以劳动者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为对象,在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后给予物质帮助;商业保险是以个人或全体人民为对象,并根据其缴保费多少和事故发生的种类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5.权利与义务对等关系不同。社会保险强调劳动者必须履行为社会贡献劳动的义务,并由此获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实现权利义务基本对等;商业保险则主要表现为“多投多保,少投少保”的等价交换关系。 6.保障水平和立法范畴不同。社会保险是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为标准,商业保险则以投保所缴保费为标准;社会保险看重保障,商业保险看重“偿还”;社会保障属于劳动立法范畴,商业保险属于经济立法范畴。 7.管理制度不同。社会保险由中央或地方政府集中领导,专业机构组织管理,属于行政领导体制;商业保险是自主经营的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属于金融体制。 与政策性保险的区别 为了体现一定的国家政策,如产业政策、国际贸易政策等,国家通常会以国家财政为后盾,举办一些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由国家投资设立的公司经营,或由国家委托商业保险公司代办这些保险所承保的风险一般损失程度较高,但出于种种考虑而收取较低保费,若经营者发生经营亏损,将由国家财政给予补偿。这类保险被称为“政策性保险”。 常见的政策性保险有出口信用保险和农业保险等。商业保险公司出于利润最大化的考虑通常不会主动经营政策性保险。
经营主体
   商业保险是现代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大工业社会中的一种经济活动,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目的固然在于营利,不过从全社会的角度看,商业保险业务经营主体的社会职能是对减低风险进行组织、管理、计算、研究、赔付和监督的一种服务。由于保险业务直接经营着货币资本,所以它又是一种金融服务。 同时,保险业务涉及众多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如果商业保险业务经营主体经营不当,不能赔付应承担的保险金,不仅会使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出现的损害得不到补偿,而且会引发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此法律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对商业保险业务经营主体的成立、管理、投资和终止经营等各个方面予以规范,以保障这种社会财富再分配的顺利进行。长期的保险活动实践也要求商业保险业务经营主体应当实行专业经营原则,也就是说商业保险业务只能由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特定商业组织进行经营。 从世界各国保险法律规范来看,专业经营是各国对保险业依法实施监管的一项重要原则,例如日本、德国、韩国和中国台湾省的保险法或保险业监督法都规定,从事商业保险的主体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是依法成立的相互保险公司。上述保险公司只能在核定的保险业务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不得从事保险业务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中国保险法借鉴国外保险业监督管理的有益经验,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与已实施的公司法相衔接,在本条中明确规定,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这就明确了中国保险业实行专业经营的原则,只有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才具备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主体资格。 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就是以商业的原则筹集和运用保险资金,收取保险费,承保风险,建立保险基金,并运用保险资金履行赔付责任,对于作为后备的保险资金,加以合理运用,使保险资金能够保值增值,以增强偿付能力。因此经营商业保险业务,专业化程度较高,需要有雄厚的资本、精通保险专业知识的经营人才、严密的企业组织形式和严格的管理制度,不具备这些条件,就很难担负起分散风险、补偿损失的责任。保险公司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1.股份有限公司; 2.国有独资公司。这也就是说,除这两种具体形式的保险公司以外,其他形式的企业。组织或团体都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将商业保险业务的经营主体限定为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并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经营商业保险业务,有利于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切实发挥保险的保障作用。
购买原则
   商业保险的原理是根据公平、合理、风险分摊的原则进行,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况为保险公司定义的标准体。 投保商业保险应注意以下几点: 1.选购时应按下列顺序进行:首先是意外险(寿险附加意外医疗住院等);其次是健康险(主要是重大疾病及附加的医疗险、定期寿险)再次是养老险(分红、年金、投连等)。 2.许多消费者购买保险时往往先给自己的孩子购买,专业人士建议:应给家庭收入较高者优先考虑购买(他是整个家庭支柱);其次,妇女疾病也相对较多,可考虑购买此类“美丽人生”的产品;最后考虑孩子。当然,若经济条件尚可,最好一家三口一起购买。以防不测及万一给家庭造成的人生风险。 3.保额的选择应以家庭总收入及被保险人从事的工作风险系数(如是否开车、有无社保、镇保等)为依据。这里重要的参考指标是:家庭年总收入的5%-15%支付保费较为适宜。一般建议,18岁以下者保额不超过10万元,20岁为20万元,以后每增加10岁保额递增10万元,50岁达50万元。若觉得保费贵,购买时可附加相对便宜的定期寿险产品。 4.缴费方式,根据消费者家庭经济状况及现金流资产资金运作等多种因素决定,并非缴费期限越长越合算。若有高保额人士,需经保险公司寿险核保及再保险公司分保同意后,并经体检合格后方可投保。 问题1:家庭保费应支出多少? 一般请况下,家庭保费支出,应为家庭年收入的10%-20%,保费不宜过高,过高的保费会给家庭生活造成压力,您也可根据个人消费习惯增加或减少! 问题2:保障额度多少合适? 保障额度应和年收入紧密相连,保额过低,起不到保障作用,一般为年收入的5-10倍。 “保险也不是你想保多高就一定能保到的。”如果一个年收入2万元的人要保50万元,那么保险公司就要怀疑这里面是否会有道德风险,一般也不太会给该客户进行投保的。
强制保险
   2006年7月1日,伴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实施,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即推出了包括车辆损失险和商业三者险2个险种的A、B、C三套行业商业车险产品。2006年下半年车险市场运行结果表明,行业条款的推出对降低投保人理解保险条款的难度,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促进车险市场规范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发挥行业产品的作用,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改善市场环境,解决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成立了车险行业条款开发项目组,在2006版行业产品的基础上,经过修订和扩充,最终开发完成了新版车险行业条款。 据悉,新版车险行业条款进一步扩大了覆盖范围,涵盖了车辆损失险、商业三者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盗抢险、不计免赔率特约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身划痕损失险和可选免赔额特约险等8个险种;新版行业产品仍然为A、B、C三套,保障范围、费率结构、费率水平和费率调节系数基本一致、略有差异;新版车险行业条款结合运行实际,对于条款约定不明确、实务中易引起纠纷的内容,在文字表述上进行了修改、完善,使条款约定更为严谨和通俗易懂,既方便投保人理解,也便于各保险公司规范操作。同时,新版行业条款对费率调节系数进行了简化和规范,实现了与交强险的进一步衔接,还原了费率调节系数反映消费者真实风险的真正作用。 下一步,保险监管部门将以车险行业条款的推出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市场行为监管,监督各保险公司严格执行行业产品,对于违规降费、滥用费率调节系数、误导消费者等不规范经营行为,将加大处罚力度,推动车险行业条款的顺利实施,引导车险市场规范运行,实现车险业务的又好又快发展。 有关权威人士表示,新版车险行业条款的修订和推出,是商业车险产品管理制度的又一次深化改革,是对商业车险标准化产品体系与运行机制的深入推进,是商业车险产品管理制度与监管的再次创新,对于维护消费者利益,规范操作、简化流程、方便投保、优化理赔,以及提升保险公司车险业务经营管理水平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消费者和保险公司都将从中获益,而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无疑将成为最大的受益者。各经营商业车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可选择使用车险行业条款或自主开发车险条款,并可以在车险行业条款基础上开发补充性车险产品和其他特色车险产品。
医疗保险
   种类 随着医疗体制改革,各大保险公司的商业医疗保险险种也顺应形势,逐渐多了起来。那么,至2012年商业医疗保险究竟有哪几大类险种,它们各自保哪些,不保哪些,投保时有何具体规定?下面对医疗保险险种作了简要概括: 普通医疗保险 该险种是医疗保险中保险责任最广泛的一种,负责被保险人因疾病和意外伤害支出的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普通医疗保险一般采用团体方式承保,或者作为个人长期寿险的附加责任承保,一般采用补偿方式给付医疗保险金,并规定每次最高限额。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该险种负责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的医疗费,作为意外伤害保险的附加责任。保险金额可以与基本险相同,也可以另外约定。一般采用补偿方式给付医疗保险金,不但要规定保险金额即给付限额,还要规定治疗期限。 住院医疗保险 该险种负责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需要住院治疗时支出的医疗费,不负责被保险人的门诊医疗费,既可以采用补偿给付方式,也可以采用定额给付方式。 手术医疗保险 该险种属于单项医疗保险,只负责被保险人因施行手术而支出的医疗费,不论是门诊手术治疗还是住院手术治疗。手术医疗保险可以单独承保,也可以作为意外保险或人寿保险的附加险承保。采用补偿方式给付的手术医疗保险,只规定作为累计最高给付限额的保险金额,定额给付的手术医疗保险,保险公司只按被保险人施行手术的种类定额给付医疗保险费。 特种疾病保险 该险种以被保险人患特定疾病为保险事故。当被保险人被确诊为患某种特定疾病时,保险人按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以满足被保险人的经济需要。一份特种疾病保险的保单可以仅承保某一种特定疾病,也可以承保若干种特定疾病。可以单独投保,也可以作为人寿保险的附加险投保,一般采用定额给付方式,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即终止。 与社会医疗保险的区别 首先,两者属性不同。商业医疗保险是人寿保险公司运用经济补偿手段经营的一种险种,是社会经济活动的一个方面,是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按照自愿原则签订合同来实现的,人寿保险公司可以从中赢利.而社会医疗保险是国家根据宪法规定,为保护和增进职工身体健康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或地方通过立法强制执行的,不取决于个人意志,同时作为一种社会福利事业具有非赢利性质。 其次,保险对象和作用不同。商业医疗保险以自然人为保险对象,其作用在于当投保的公民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支出医疗费用时,可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减轻损失,而不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基本生活,也不具有维护社会公平的作用,社会医疗保险主要以劳动者为保险对象,当劳动者因患病就医而支出医疗费用时,由社会保险部门或其委托单位给予基本补偿,有利于社会安定和维护社会公平,实际上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一个方面。 再次,两者权利与义务对等关系不同。商业医疗保险的权利与义务是建立在合同关系上,任何一个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公民或法人,只要与保险公司自愿签订保险合同并按合同规定缴纳了保险费,其本人或成员就能获得相应的保险金给付的请求权,保险金额的多少取决于所缴保险费数额的多少,即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一种等价交换的对等关系,表现为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而社会医疗保险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建立在劳动关系上,只要劳动者履行了为社会劳动的义务,就可以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有时为了便于用经济手段进行管理,增强劳动者的费用意识,要求缴少量保险费,但他们所领取的保险给付金与所缴纳的保险费数额并不成正比例关系,即权利与义务关系并不对等。
相关词条
  
人力资源
  HR,是“Human Resource”的英语缩写,即人力资源,全称人力资源管理,又称人事。人事管理是为实现一定的目标,对所属工作人员进行选拔、使用、培养、考核、奖惩等一系列的管理活动。
HR
   HR,是“Human Resource”的英语缩写,即人力资源,全称人力资源管理,又称人事。人事管理是为实现一定的目标,对所属工作人员进行选拔、使用、培养、考核、奖惩等一系列的管理活动。
人力资源管理 (资源科技学术语)
   人力资源管理,(Human Resource Management,简称HRM),人事管理的升级,是指在经济学与人本思想指导下,通过招聘、甄选、培训、报酬等管理形式对组织内外相关人力资源进行有效运用,满足组织当前及未来发展的需要,保证组织目标实现与成员发展的最大化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它是预测组织人力资源需求并作出人力需求计划、招聘选择人员并进行有效组织、考核绩效支付报酬并进行有效激励、结合组织与个人需要进行有效开发以便实现最优组织绩效的全过程。也是公司一个重要的职位。 学术界一般把人力资源管理分八大模块或者六大模块:1、人力资源规划;2、招聘与配置;3、培训与开发;4、绩效管理;5、薪酬福利管理;6、劳动关系管理。诠释人力资源管理六大模块核心思想所在,帮助企业主掌握员工管理及人力资源管理的本质。
人力资源部
  人力资源部,英文:Human Resources Department,是指对单位中各类人员形成的资源(即把人作为资源)进行管理的部门。 人力资源部的概念是在上世纪末从美国引入的,在此之前,我国单位中的人事管理部门叫人事部,人事部的英文翻译为:Personnel department。
人力资源服务
   “人力资源服务”英文名为“Human Resource Service”,人力资源服务是指人才和用人单位提供相关服务,从而促进人力资源的有效开发与优化配置的服务行业。 1954年管理大师彼得·德鲁克在《管理的实践》一书中提出“”人力资源”的定义,它是指人的知识、技能、体力等各种能力的总和。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服务业逐渐发展成熟,一些培训机构和服务公司开始走向更专业的人力资源服务道路。
人力资源管理 (中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
   人力资源管理是中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
人力资源体系
  人力资源体系,是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制度、流程、组织等的系统化产物,包括:招聘、培训、薪酬、考核、人力资源配置、劳动关系管理、企业文化建设等。
人力资源技术
   HR(人力资源)技术.它是指掌握专业知识技能,可对人力资源规划、员工招聘选拔、绩效考核、薪酬福利管理、激励、培训与开发、劳动关系协调等工作进行应用。 人事管理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54年非德鲁克在其《管理实践》 [1] 一书中提出“人力资源”。20世纪70 年代,人力资源管理理论几乎没有发展。1972年,作为经理培训组织德美国管理协会(AMA)出版了由达特尼克(R.L.Datnik)编著德《改革人力资源管理》一书。
薪酬
   薪酬是员工因向所在的组织提供劳务而获得的各种形式的酬劳。狭义的薪酬指货币和可以转化为货币的报酬。广义的薪酬除了包括狭义的薪酬以外,还包括获得的各种非货币形式的满足。
薪酬福利
   薪酬福利,管理领域术语,是指一种以非现金形式支付给员工的报酬。 员工福利从构成上来说可分成二类:法定福利和公司福利。法定福利是国家或地方政府为保障员工利益而强制各类组织执行的报酬部分,如社会保险;而公司福利是建立在企业自愿基础之上的。员工福利内容包括:补充养老、医疗,住房、寿险、意外险、财产险、带薪休假、免费午餐、班车、员工文娱活动、休闲旅游等。
薪酬体系
   薪酬体系是企业整体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之重要组成部分。薪酬体系是指薪酬的构成和分配方式,即一个人的工作报酬由哪几部分构成。一般而言:员工的薪酬包括以下几大主要部分:基本薪酬(即本薪)、奖金、津贴、福利四大部分。
薪酬管理 (动态管理过程)
  薪酬管理是企业整体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EMBA、MBA的主流商管教育均对人事薪酬管理体系建设有所介绍。 [1] 薪酬管理包括薪酬体系设计与薪酬日常管理两个方面。
基本薪酬
  基本薪酬又称“基本薪金”,是根据员工所承担或完成的工作本身或者是员工所具备的完成工作的技能向员工的支付的稳定性报酬,是员工收入的主要部分,也是计算其他薪酬性收入的基础。 对企业的一般性人力资本来说就是“基础工资”(wage),而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者来说就是“薪水”( salary)。在企业薪金报酬整个体系中,它是最为基础的收入报酬。由于企业人力资源在企业中的不同性质,因而其基本薪酬的表现形式也大不相同。
绩效薪酬
  绩效薪酬是对员工超额工作部分或工作绩效突出部分所支付的奖励性报酬,旨在鼓励员工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它是对员工过去工作行为和已取得成就的认可,通常随员工业绩的变化而调整。其中包括“绩效加薪”、“一次性奖金”和“个人特别绩效奖”三种比较常用的形式。
文化薪酬
  所谓文化薪酬,就是对员工精神上的一种满足和激励,让员工能够感觉到公司的温暖和关怀,可以是一句赞美、一声祝福,也可能只是一个细节。文化薪酬的使用不拘一格,因公司、对象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基本工资
  劳动者基本工资是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及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也称标准工资。在一般情况下,基本工资是职工劳动报酬的主要部分。 基本工资,即劳动者所得工资额的基本组成部分。它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较之工资额的其他组成部分具有相对稳定性。具体来说,在企业中,基本工资是根据员工所在职位、能力、价值核定的薪资,这是员工工作稳定性的基础,是员工安全感的保证。同一职位,可以根据其能力进行工资分不同等级。
商业保险
  商业保险(commercial insurance)是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运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商业保险关系是由当事人自愿缔结的合同关系,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所谓社会保险,是指收取保险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用来对其中因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和失业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的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考勤管理
  考勤管理是企业事业单位对员工出勤进行考察管理的一种管理制度,包括是否迟到早退,有无旷工请假等。 其包括排班管理、请假管理(带薪年假管理)、补卡管理、加班申请管理、日出勤处理、月出勤汇总等等。
考勤制度
  考勤制度是为维护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提高办事效率,严肃纪律,使员工自觉遵守工作时间和劳动纪律。
出勤
  出勤是指企业员工或学生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按时参加工作或学习,不得无故缺席。
综合工时制
  综合工时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中国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有三种,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国务院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而制定的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2015年11月,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条例》拟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社保法实施条例
  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到支架的作用,我国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变革时代的人才培养与梯队建设
互联网时代的人才发展战略
招聘需求分解与人才市场调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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