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全国劳动用工最密集、经济业态最活跃地区,苏州劳动法庭自诞生之初就承担着为劳动审判专业化改革探路的重任。揭牌运行近半年以来,法庭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与时俱进更新裁判理念、内外联动共筑保障网络、延伸职能优化就业环境……让先行变先成,审理并发布典型案例传递司法导向,为新业态劳动者撑起了法律“保护伞”;让探索结硕果,组建专家智库,有效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进一步擦亮苏州最优营商环境、最优人才成长环境的法治底色。
发布于 202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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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于2008年起在某公司工作。2012年11月20日,陈某在工作中右肩部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当地人社局认定陈某为工伤。2013年2月4日,陈某出院,出院医嘱载明陈某需全休12个月。陈某在住院期间参加了公司的年终总结会,并在会上得知公司于春节后即2013年2月18日开班。2月18日,陈某到了公司并参加了开班会。会后,陈某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被撞身亡。经公安交警大队认定,此事故由陈某承担次要责任。
发布于 202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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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系某印刷公司的员工,双方签订2020年1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约定:陈某岗位为仓库管理员。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召开全体员工会议,会议内容为因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决定取消、整合仓库管理员等若干岗位。公司于当日向陈某出具《员工调岗通知书》《岗位说明书》《岗位调动协议》,告知陈某因其岗位被取消,将其调岗至采购助理岗位。
发布于 202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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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上下班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并不当然构成工伤,应综合事故发生因素准确认定劳动者对事故是否负主要责任
发布于 202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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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依据末位淘汰制对员工实行奖优惩劣,对排名靠后的员工采取调岗调薪等措施,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只要该调岗调薪行为是基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合理需要,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劳动者主张该调岗调薪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发布于 202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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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24日,台湾地区居民姜某某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姜某某入职后,在2019年5月1日至8月31日四个月里,该科技公司向其支付的工资低于双方约定的每月20000元标准。姜某某于2019年9月离职,随后以要求该科技公司支付上述四个月工资差额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该科技公司支付姜某某工资差额27198元。
发布于 202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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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交通运输新业态从业人员权益保障工作,推动交通运输新业态规范健康持续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广大人民群众,提出如下意见。
发布于 202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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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判例: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申报退休时所在岗位性质确定——冯国菊诉襄阳市政府行政复议案
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申报退休时所在岗位性质确定。对于职工退休时工作岗位性质属于管理或技术岗位还是操作、生产或服务岗位,已办理内退的情况如何处理等等,则要结合企业内部岗位分类管理文件和职工档案等综合认定,属于企业的用工自主管理权范畴。
发布于 202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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