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毅
出生日期
1994-07-22
牛人等级
小牛
注册时间
2020-12-14 16:56:33
关注
2018年2月11日上午公司举办年会,高丽在游戏环节,不慎与同事相撞致鼻子受伤,当时未及时就医,后由于病情加重,自行前往北京协和医院就诊,经诊断为
发布于 2022-02-22
374阅读
0点赞
彭女士是某网络公司员工,她怀孕后于当年5月30日通过微信向行政部门询问休产假及工作交接事宜,告知公司自己预产期在当年6月中下旬,将从6月1日起休产前假。公司未直接回复或与她沟通,却以在内部通知栏张贴公告的方式出具通知,提出彭女士预产期在6月中下旬,不应从6月1日起休产前假,她的休假流程不合规,要求她限期返岗。
发布于 2022-02-22
377阅读
0点赞
2019年9月1日,徐某应聘至幼儿园从事幼儿教育工作,并签订聘用合同。2020年6月2日,徐某因患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入院治疗, 2020年7月24日徐某出院,医嘱载明需由专人看护、坚持服药两年、定期复诊、进行社交适应能力康复训练等。2020年8月26日,幼儿园以徐某不具备幼儿园教师资格、身体条件不适合从事幼师工作为由,书面通知徐某解除劳动关系。
发布于 2022-02-22
412阅读
0点赞
作为全国劳动用工最密集、经济业态最活跃地区,苏州劳动法庭自诞生之初就承担着为劳动审判专业化改革探路的重任。揭牌运行近半年以来,法庭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与时俱进更新裁判理念、内外联动共筑保障网络、延伸职能优化就业环境……让先行变先成,审理并发布典型案例传递司法导向,为新业态劳动者撑起了法律“保护伞”;让探索结硕果,组建专家智库,有效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进一步擦亮苏州最优营商环境、最优人才成长环境的法治底色。
发布于 2022-02-22
810阅读
0点赞
陈某于2008年起在某公司工作。2012年11月20日,陈某在工作中右肩部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当地人社局认定陈某为工伤。2013年2月4日,陈某出院,出院医嘱载明陈某需全休12个月。陈某在住院期间参加了公司的年终总结会,并在会上得知公司于春节后即2013年2月18日开班。2月18日,陈某到了公司并参加了开班会。会后,陈某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被撞身亡。经公安交警大队认定,此事故由陈某承担次要责任。
发布于 2022-02-22
371阅读
0点赞
陈某系某印刷公司的员工,双方签订2020年1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约定:陈某岗位为仓库管理员。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召开全体员工会议,会议内容为因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决定取消、整合仓库管理员等若干岗位。公司于当日向陈某出具《员工调岗通知书》《岗位说明书》《岗位调动协议》,告知陈某因其岗位被取消,将其调岗至采购助理岗位。
发布于 2022-02-22
376阅读
0点赞
典型案例 上下班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并不当然构成工伤,应综合事故发生因素准确认定劳动者对事故是否负主要责任
发布于 2022-02-22
396阅读
0点赞
用人单位依据末位淘汰制对员工实行奖优惩劣,对排名靠后的员工采取调岗调薪等措施,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只要该调岗调薪行为是基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合理需要,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劳动者主张该调岗调薪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发布于 2022-02-22
376阅读
0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