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解除权

2022-04-24 00:00:00 373

关键字:

法律法规

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解除权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511日与某商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71231日止。这份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又订立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201231日止。

 

2018218日,王某因存在私下向销售部门索要赠品、私拿破包商品等行为,违反了规章制度,被公司根据制度规定给予书面警告处分。20201221日,王某因未遵守收货流程再次被给予书面警告处分。

 

202111日,双方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118日,商场以王某曾被两次给予书面警告处分为由,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王某遂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商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最终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用人单位要对劳动关系进行处置,应当就劳动者在当前合同履行期间的表现加以评价,如果解除事由已经发生,但用人单位仍选择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表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上一个劳动合同履行期内的行为、业绩等并无不满,劳动者有理由相信公司对其违纪行为免于处罚或者放弃追究责任,此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宜认定为超过了行使解除权的合理期限。

 

本案中,在明知王某有两次违纪行为的前提下,商场在202111日仍然与王某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视为公司认可王某具备履行劳动合同的能力。在此前提下,商场又于202118日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就续订劳动合同之前的事实追究责任,有违诚信原则,其解除劳动关系缺乏合理性,故裁决商场应当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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