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甲在某公司承建的某处施工现场工作,与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日,刘甲与刘乙商议使用工地塔吊机吊运建筑材料过程中发生争执并相互斗殴,刘乙用匕首将刘甲眼部刺伤,经医院诊断为左眼球破裂伤。刘甲向某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市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刘甲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工伤”。
发布于 2023-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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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搬迁, 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吗?
陶某与搏峰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成立、有效。搏峰公司的员工手册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且已告知陶某,能够作为处理双方之间劳动争议的依据。公司拟将厂区整体迁移,是基于生产运作情况作出的经营决策,不改变劳动者的岗位和待遇,并非滥用用工权利刻意为难劳动者的行为。厂区迁移后,确实可能对劳动者产生一定的通勤压力,但搬迁距离并不遥远,也在公共交通、共享单车可达之处,将军大道本身具备较好的通行条件,搏峰公司也承诺增发交通补助,总体而言,迁移对劳动者的影响是有限的,不构成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根本障碍。
发布于 2023-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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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厅《关于职工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适用依据问题的请示》(滇劳社厅办[2003]35号)收悉。经商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现答复如下
发布于 2023-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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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用人单位或他人代替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代签劳动合同经劳动者本人同意,或者劳动者以实际行为表明接受所代签劳动合同内容,如果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主张劳动合同无效的,不应予以支持。
发布于 2023-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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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刘某因发现自己上月工资被扣,向公司提出质疑。公司面对他的质询答复称,他上个月有8次迟到,按公司规章制度应当扣减与出勤有关的基本工资。公司还提供了车间主任制作的、没有任何人签字的迟到记录来证明。但刘某坚称自己从来没有迟到,对这份迟到记录根本不认可。那么,仅凭这份迟到记录,公司能否扣减工资?
发布于 2023-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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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张先生去公司上班时,在一楼大厅摔伤,上海市杨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张先生所在的士虹公司的申请,认定张先生受伤的情况属于工伤,可士虹公司不认为张先生是工伤,提起了行政诉讼。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了劳保局的工伤认定。
发布于 2023-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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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双方再无任何劳动争议”后, 劳动者还能仲裁主张权利吗?
离职时与公司达成协议,认可问题已经全部解决,双方不再存在劳动争议后,劳动者还能否向公司主张权益?
发布于 2023-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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