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小妹2007年 1月12日入职北京某服装公司,担任店长一职。孙小妹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的主要地点为北京,合同同时约定:“如果必要,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的组织管理和/或雇员的能力及才能,对雇员的职位和/或工作说明进行调整”。
发布于 2024-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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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核定社会保险费数额,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现行法律关于社保部门就双方间的劳动关系并未规定需先经仲裁裁决程序,其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劳动关系予以直接确认,进而作出处理决定,属于其职权范围,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发布于 2024-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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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建立劳动关系。
发布于 2024-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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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来家属认为,李春来的妻子、孩子及父母均在睢宁县,李春来也几乎每个周末都回睢宁家中,此次事故发在原告回家的必经路线,属于上下班途中,应当认定为工伤,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
发布于 2024-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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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一年多后,人社局接到群众反映,称胡一刀受伤原因是与他人打架,随后人社局依法进行调查,根据公安局出具的《关于谢逊故意伤害案件的情况说明》和法院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为《工伤认定决定书》是在公司提供虚假材料和证据的情形下,错误作出的工伤认定。
发布于 202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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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补缴,或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补缴。本案中,肖玉龙主张应由用人单位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差额,不符合前述规定。
发布于 202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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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在互联网公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的办法(试行)
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在互联网公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的办法(试行)
发布于 202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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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规定,规范的是女职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不能据此得出女职工无权要求用人单位补足生育津贴与产假前工资差额的结论。因此,公司主张王丽已足额领取生育津贴,不应再支付王丽工资的理由,不能成立。
发布于 202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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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申请人之子马铖生前系金利源公司员工,从事电脑绣花工作。金利源公司上班实行二班制,白班工作时间为早7时至晚7时,夜班工作时间为晚7时至次日早7时。金利源公司为职工提供食宿,其中早餐时间为6时至6时30分,中餐时间为11时至11时30分,晚餐时
发布于 202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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