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在互联网公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的办法(试行)

2024-06-07 10:00:46 512

关键字:

昌平劳动人事争议

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在互联网公布劳动人事争议

仲裁裁决书的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在互联网公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以下简称裁决书)工作,进一步提高案件办理质效,切实增强仲裁公信力,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人社仲发〔2019〕146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在互联网公布裁决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决书,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裁决书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网站设立的专栏统一公布,公布的裁决书包括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和裁决书的补正决定书。

第五条 裁决书应当在生效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在互联网公布。

第六条 裁决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上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军事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涉及未成年人的;

(三)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在互联网公布裁决书,涉及相关身份信息时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当事人为自然人的,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其余信息应当删除;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名称以“某单位”替代,住所地保留至区县,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其余信息应当删除;

(二)委托代理人是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的,保留其姓名、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名称;委托代理人是其他人员的,保留姓氏及与当事人的关系,名字以“某”替代,其余信息应当删除;

(三)证人、涉及到的案外人,保留其姓氏,名字以“某”替代,涉及到的案外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名称以“某单位”替代,其余信息应当删除;

(四)如不同姓名或单位名隐名处理后发生重复的,通过在姓名或单位名后增加阿拉伯数字进行区分,如“某1”或“某单位1”。

第八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以外,裁决书中涉及到的其他下列信息应当删除。基于案情需要公布的,可用不能推断其真实信息的符号替代: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个人信息;

(二)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组织信息;

(三)其他依法不予公布的信息。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在互联网公布裁决书的范围,并通过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在互联网公布裁决书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案件承办人员或仲裁委员会指定的专门工作人员应对拟进行网上公开的裁决书进行下列审核:

(一)是否属于可以在互联网公布的范围;

(二)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六条所列的情形;

(三)是否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四)引用法律是否准确,事实认定是否清楚。

第十一条 拟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决书,已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后,并经仲裁委员会审核通过后予以网上公布。未经审核的裁决书不得在互联网公布。

第十二条 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决书,除已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之外,应当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决书一致,不一致或者对文本处理不当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撤回,并经纠正后重新公布;发现存在不应公布情形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撤回。

第十三条 发现互联网公布的裁决书需要补正的,不得直接修改原上网公布的裁决书,应按照规定做出补正决定书,及时上网公布,并与原已公布的裁决书相关联。

第十四条 根据《国务院印发<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23〕9号)有关要求,先行上网公布注册在本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用人单位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待条件成熟后,逐步推广至其他用人单位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或者上级文件对本办法所涉及的事项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6日起试行,并由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来源:昌平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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