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于2021年9月至马鞍山某机床公司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李某由马鞍山某机床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安排生产、管理,并由赵某通过微信等方式支付李某工资。2022年初,李某在工作中内工件砸伤。但马鞍山某机床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不认可与李某有劳动关系,表示马鞍山某机床公司已将业务交由第三人(自然人)吴某承揽,受伤职工李某也是吴某个人雇佣,与马鞍山某机床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赵某同时提供马鞍山某机床公司与第三人(自然人)吴某签订的产品加工承揽合同一份,证明赵某将马鞍山某机床公司所接的加工业务发包给第三人
发布于 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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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若申请劳动仲裁期间用人单位“注销”,此时,该如何处理?本案聚焦劳动仲裁期间用人单位“注销”的法律问题,提醒大家要依法维权!
发布于 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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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为某企业文员,某日由于家中有事,在处理好相关工作事宜后提前一小时下班,在骑电动车回家途中不幸与违章逆行的汽车相撞住院,经交警部门认定,汽车负主要责任,小王负次要责任。出院后小王申请工伤认定,人社部门以小王不在规定的时间下班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小王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发布于 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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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以其所有的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挂靠多家单位经营过程中,其聘请的驾驶人员因工受伤的,由于完成经营工作须由牵引车和挂车有效结合方能共同发挥作用,其彼此之间不可分割、缺一不可,根据工伤保险法律旨在保护弱势劳动者的立法精神,人民法院可以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中的“被挂靠单位”解释为多家被挂靠单位,并认定牵引车和挂车的被挂靠单位应共同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发布于 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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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事发当日值夜班,下班时间为次日早上8:00。凌晨5时左右员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回家,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身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发布于 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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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那么上下班途中自己摔伤是否属于工伤呢?
发布于 202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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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诉称:徐某于2019年7月5日与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建立承揽合作关系,双方签订《新业态自由职业者任务承揽协议》,约定徐某承揽“某某买菜”的配送业务,确定双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其他民事法律,双方之间无人身依附性,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发放给徐某的钱款是服务费,并非工资。劳动仲裁裁决认定双方为劳动关系存在不当,故请求判决确认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徐某自2019年7月5日至2019年8月13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发布于 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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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原担任第三人东莞某实业有限公司三厂厂长职务。2016年7月4日下午18时,原告从第三人公司下班走到工厂门口,遭遇于2016年6月下旬被第三人解雇的员工鲁某及其他两名同被第三人解雇的男子殴打,致使原告身体多处受伤,于2016年7月6日被东莞市人民医院诊断为:“腰3横突出骨折,腰4右侧横突远端骨折”。
发布于 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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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系某服装公司员工,于2023年4月生产后在家休产假。产假期满后,陈某未回公司报到,也未请假。产假期满后一周,服装公司与陈某联系未果;第8天,公司向陈某的住址寄送了返岗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返岗通知书后一周内到公司报到上班。但是,直到超过公司指定的报到时间8天后,陈某才返岗。公司以连续旷工超过一周以上、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与陈某解除劳动合同。陈某则认为,自己处于“三期”,应当受到特别保护,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于是申请仲裁,要求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发布于 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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