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2023-08-18 15:55:45 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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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案情简介:


甲公司与丙口头约定将A工地的劳务部分分包给没有资质的丙。2020年3月16日,乙经人介绍与第三人丙相识,口头约定乙在丙承包的工地干活,并约定了日工资。后经丙安排乙先后在其承包的A工地、B工地、C工地从事电焊作业。2020年6月25日17时许,乙在A工地进行氧气操作过程中因氧气回火,不慎从脚手架上滑落受伤。受伤后送往天水市某医院住院治疗。2021年1月31日,乙与丙通过微信结算工资共计29820元。2021年2月7日,丙委托甲公司向乙发放工资29820元,丙对此无异议。后乙与丙因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乙于2021年7月22日向秦州区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定:甲公司与乙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甲公司对该裁决书不服,认为乙与丙系雇佣关系,与甲不存在劳动关系,故状诉到法院,请求处理。


争议焦点:


甲公司与乙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甲公司与乙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件评析: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成员,在其管理下为其提供有报酬的劳动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处罚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系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不存在合法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而客观存在劳动关系的状态。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本案中,甲公司与丙口头约定将甲公司承包的工程的劳务部分分包给了丙,对此丙与甲公司均无异议,后丙与乙口头约定由乙在丙承包的工地从事电焊作业,由丙对乙进行管理、监督、考勤、核算工资、协商受伤后赔偿事宜,乙的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甲公司与乙形成劳动关系意义上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乙经丙安排分别在A、B、C工地从事电焊作业,干活共计三个多月,且庭审中甲公司仅认可A工地项目系其承包,B工地项目与甲无关,对此乙并未提供其他证据相佐证,其证据亦无法证明甲公司与乙形成具有一定的稳定性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印发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本案中,丙作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乙与丙核算后的工资由甲公司向乙发放符合该规定,故其发放工资的行为并不能证明甲公司与乙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故甲公司与丙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本案宣判后,乙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澎湃新闻 供稿:刘竞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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