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当天离职, 回家途中车祸死亡, 算工伤吗?算!
2023-07-26 16:46:53 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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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当天离职, 回家途中车祸死亡, 算工伤吗?算!
员工正式上班第一天就提出辞职,在办完离职手续后,已经与单位没有劳动关系了,回家途中遭遇车祸身亡,还算不算工伤呢?
2017年7月28日,王某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于7月31日到A公司工作。
7月31日,王某参加了岗前培训,当天中午11时17分在食堂刷卡就餐,之后向A公司提交辞职申请,辞职理由是“不想做”。A公司同意了王某的辞职申请,并办理了离职手续。
7月31日13时23分,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一辆重型自卸货车相撞,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某在该起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12月5日,王某家属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018年2月4日,人社局认为王某同志的情况符合相关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之后A公司不服,向法院提出上诉。
法院最终判决王某家属胜诉。法院认为,虽然事发当日已经办理了离职手续,但劳动者离职当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组成部分,之后其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当视为下班。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予以工伤认定。
焦点解答
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工伤保险制度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用人单位分担工伤风险为主要价值取向。工伤认定案件涉及对劳动者、用人单位、用工单位等各方利益的权衡,行政审判既要进行合法性审查,也要进行相应的价值判断,其中关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始终位于首要地位。因此,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对本案的争议焦点阐述如下: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王某离职当天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属于下班途中。
首先,员工从用工单位离职当日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下班。虽然事发当日王某与用工单位中物公司已经办理了离职手续,但劳动者离职当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组成部分,之后其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当视为下班。
其次,员工向用工单位申请辞职,并不当然发生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效力。根据本案证据,王某向中物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并未说明要与悦企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故应当认定王某在离开中物公司之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
因此,事发当日王某离开用工单位中物公司回家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下班,发生交通事故理应认定为下班途中。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是否属于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系指以上下班为目的往返于单位和住处之间的途中。根据在案证据,事发当日王某在离开中物公司几分钟内、在去往回家方向的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其离开时间和行经路线属于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并且王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理应认定为工伤。
案号:(2018)沪0115行初409号 (2018)沪01行终1436号
来源:劳动法行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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