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缴社保协议无效, 劳务派遣公司返还保险费10万元!

2023-07-25 17:06:32 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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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缴社保协议无效, 劳务派遣公司返还保险费10万元!


裁判要点


用人单位负有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责任,开户和缴费单位应当是用人单位,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而委托第三方并使用第三方社保账户进行社保缴费,隐藏了真实的劳动关系,架空了我国的用工登记制度,不利于维护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和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的权益。故某金属制品厂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的《劳动事务代理合同》与《社会保险代理合同》不仅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合同。某金属制品厂作为用人单位、某人力资源公司作为专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公司,双方明知由某人力资源公司代交工伤保险的行为违背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仍签订涉案协议,故双方对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均具有过错,应当分担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某金属制品厂已将工伤保险费和商业保险费共计331280元交付给了某人力资源公司,某人力资源公司亦认可为某金属制品厂代交了保险费用,故某人力资源公司对每年为前程金属交纳保险的基数、系数以及人数应是知悉的,某人力资源公司对此负有举证责任,现某人力资源公司以相关人员已离职为由辩称对以上事项均不清楚,与常理不符,对此某人力资源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在某人力资源公司未能提交相应证据反驳某金属制品厂主张的前提下,对某金属制品厂所主张的案涉工伤保险缴费系数为0.48、缴费人数为2243人次,已给付工伤保险费用为246730元(2243人次×110元/人/次),予以采信,并认定某人力资源公司为某金属制品厂缴纳工伤保险的费用为30594元。因该费用已实际发生,且系缴纳给社保机构,某金属制品厂对于该工伤保险费用已经实际享有保险利益,故某人力资源公司无须向某金属制品厂返还已代交的保险费用。对于剩余费用216136元(246730元-30594元),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某人力资源公司为某金属制品厂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所付出的实际劳动等因素综合考虑,酌情由某人力资源公司向某金属制品厂返还合同款差额100000元。


案情简介


2018年2月,某金属制品厂(乙方)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甲方)签订《劳动事务代理合同》,对合作内容及期限、交纳社保费单-工伤险的标准、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主要约定:乙方委托甲方为其公司员工代缴社会保险中的工伤险、办理工伤手续等事宜,协议有效期为1年,自2018年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甲方根据现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按照工伤保险交纳地有关政策规定的交纳标准,为乙方员工代缴社会保险费-工伤险;乙方同意甲方以工伤交纳地最低缴费基数为标准交纳工伤保险;乙方依据协议约定按照当月实际参保人数向甲方支付代缴的保险费及服务费,工伤保险费及服务费按每月每人110元的标准结算。


2019年2月1日,某金属制品厂(乙方)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甲方)签订《社会保险代理协议书》,对服务项目、合同期限、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协议的履行变更终止解除、争议解决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协议主要约定:甲方为乙方职工代为交纳社会保险中的工伤保险、发生工伤进行工伤申报、认定、工伤保险费用的报销、领取等,甲方按乙方参保人数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本协议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止,有效期为1年;按乙方提供的当月人员清单,收取每月每人110元的保险费及代理服务费。协议第三条第10项约定,经认定为工伤的,甲方将从工伤保险基金报销的工伤医疗费用直接汇入乙方指定账户,乙方向甲方出具收款证明,对工伤医疗费的处理由乙方自行决定,发生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后某人力资源公司通过江西远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吉安县分公司为某金属制品厂员工在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交纳了工伤保险。双方签订合同后,由某金属制品厂每月按照参保人数将保险费用支付给某人力资源公司,某人力资源公司收取保险费用后交给漯河领航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由该公司在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投保。


2018年2月至2020年2月期间,某人力资源公司共收取某金属制品厂保险费331280元,双方均认可该笔费用中包含了商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某金属制品厂称某人力资源公司以每月2842元为缴费基数,以0.48%为缴费系数为某金属制品厂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即13.64元/人/月,工伤保险缴纳人数共计2243人次,工伤保险费用共计30594元,某人力资源公司实际收取工伤保险费246730元。某人力资源公司对于某金属制品厂主张的缴费基数予以认可,但称不清楚缴费系数,同时认为因缴费时间过长,相关财务人员已离职,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的缴费人数无法落实清楚。


某金属制品厂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某金属制品厂、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的《劳动事务代理合同》与《社会保险代理合同》无效;2.依法判令某人力资源公司返还某金属制品厂合同款差额216136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对方承担。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判决:确认某金属制品厂与某人力资源公司于2018年2月签订的《劳动事务代理合同》以及2019年2月签订的《社会保险代理合同》无效;某人力资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某金属制品厂返还合同款100000元。某金属制品厂和某人力资源公司均不服,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来源:三分钟说法  案号:(2023)鲁02民终47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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