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察院发布劳动案例: 上下班途中 职业病 就医途中突发中风 工伤保险待遇
2023-05-09 15:46:19 434
关键字:
最高检察院发布劳动案例: 上下班途中 职业病 就医途中突发中风 工伤保险待遇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11批)
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聚焦“行政检察公开听证促进案结事了”,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11批共7件)。其中,楼某某与浙江省杭州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检察监督案、某热力公司与河南省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某工伤认定检察监督案、向某国与重庆市某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工伤保险待遇认定检察监督案为劳动争议案件。
目 录
1. 金某与湖北省武汉市某区人民政府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检察监督案
2. 辽宁省沈阳市曲某申请执行行政生效判决检察监督案
3. 楼某某与浙江省杭州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检察监督案
4. 某热力公司与河南省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某工伤认定检察监督案
5. 邓某林等人与广东省清远市某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赔偿检察监督案
6. 向某国与重庆市某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工伤保险待遇认定检察监督案
7. 单某与江苏省南通市某区人民政府、区综合执法局和某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房屋行政赔偿检察监督案
案例3:楼某某与浙江省杭州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行政检察 公开听证 工伤认定 残疾人权益保护
【基本案情】2014年11月,楼某某在原工作单位与同事发生争执,后感身体不适,在自行就医途中突发中风,经康复治疗后被评定为肢体残疾三级。2017年5月,楼某某申请工伤认定,杭州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某区人社局)经审核后决定不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楼某某不服,认为其在上班时间因工作原因遭受同事辱骂,属于受到“言语暴力”即“冷暴力”,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条件,应被认定为工伤,提起行政诉讼,但未获法院支持,申请再审被驳回。2021年5月,楼某某向浙江省杭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某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听证过程】听证前准备。某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某区人社局所作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正确。但考虑到本案矛盾已历时7年之久,且楼某某因伤病、诉讼致贫,其坚持认为构成工伤,若直接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不利于化解争议。为解开当事人心中多年郁结,提升司法公信,某区检察院综合评估听证化解纠纷的必要性、可行性后,决定召开公开听证会。考虑到本案系因工伤认定引发争议、楼某某肢体残疾等情况,检察机关决定邀请省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高校学者、律师、残联及社区工作人员等担任听证员。
公开听证。2021年10月13日,某区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检察长担任听证会主持人。听证会围绕楼某某是否遭受了“暴力等意外伤害”以及突发疾病是否具有可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两项议题展开。听证员结合各自工作领域,有针对性地发表专业见解,从不同角度对当事人开展释法说理和心理疏导。例如,学者、律师、人大代表等从不同角度对“言语暴力”“工作场所暴力”等概念发表了观点,均认为“言语暴力”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暴力等意外伤害”,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楼某某发病与此前的言语争执存在必然因果关系,某区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正确;残联及社区工作人员结合楼某某家庭生活情况,从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人文和社会关怀、无障碍设施建设、司法救助等角度,提出相应的意见建议,并对楼某某进行专业的心理疏导,使其备受安慰。
楼某某当场表示愿意接受不予认定工伤的结果。听证会后,某区检察院针对楼某某反映其后遗症症状为同侧上、下肢瘫痪(即偏瘫)应评定为肢体残疾二级却被评定为三级的情况,联合楼某某所在社区为其安排“一对一”的助残服务,通过再次鉴定,楼某某办理了残疾等级升级手续,申领了重残补贴。同时,考虑到楼某某因病致残、因案致困的实际情况,向楼某某提供3万元司法救助,为其后续治疗和家庭生活纾困解难。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对于长年诉讼且难以支持监督申请人诉求的案件,不能简单以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结案了之,可通过公开听证,搭建监督申请人与行政机关面对面交流的平台,以常识聚共识,以公开促公信,促进案结事了。借助听证员各自领域的专业见解和基本认知,运用法治思维、凝聚多方智慧,打开心结,消弭积怨。用心用情解决实际困难,协调残联、社区等部门落实多元救助帮扶措施,由一次性救助延伸为持续性帮扶,实现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效衔接,切实维护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某热力公司与河南省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某工伤认定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行政检察 公开听证 工伤认定 督促用人单位履行工伤赔偿
【基本案情】2016年10月27日10时42分许,某热力公司暖气交换站巡检员卢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回家吃饭,行至河南省三门峡市下辖的某县级市千秋路市宾馆西路口处,与驾驶两轮电动车逆向行驶的林某相撞,卢某随即拨打电话叫其外甥郭某前来帮忙,交警也到达现场,后卢某被送往医院急诊科救治。当日15时许,卢某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2017年10月12日,安某(系卢某妻子)向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提交卢某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经补正齐全后市人社局于2017年10月30日受理了该申请。市人社局经调查核实,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卢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某热力公司认为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决定程序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于2018年6月4日起诉至湖滨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市人社局所作的工伤认定,并判令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一审、二审法院均未支持某热力公司的诉讼请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二审判决。某热力公司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听证过程】听证前准备。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卢某工作性质特殊,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属于往返于工作地和住所地的合理时间,且对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并无不当。检察机关同时查明,该案二审判决生效后,安某向市人社局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市人社局裁决:某热力公司赔偿安某618686.52元,裁决生效后,安某已申请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某热力公司对工伤认定仍存有疑义,长期不履行生效裁决,致使本案历经3次行政诉讼、2次劳动争议仲裁、1次申请民事执行后,安某仍未得到赔偿款。为督促某热力公司履行生效裁决,以释法明理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召开听证会,邀请3位兼具专业素养和群众工作经验的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
公开听证。2020年12月22日,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举行公开听证。听证会围绕卢某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在上下班时间、是否为合理路线等议题展开。
某热力公司认为,第一,卢某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是在10时42分,并非上下班时间;第二,卢某驾驶摩托车沿千秋路由东向西行驶并非上下班合理路线,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错误,应当予以撤销。第三,卢某索要的赔偿数额太高,不合常理。
市人社局认为,第一,卢某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其负次要责任,即非主要责任。第二,卢某居住在狂口社区,当时驾驶摩托车沿千秋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市千秋路市宾馆西路口处发生事故,正是其惯常回家路线。第三,卢某根据某热力公司安排早上八点至下午五点上班,中午有换班吃饭时间。10时42分许卢某发生事故,虽然事故时间早于某热力公司所述中午换班吃饭时间为11:30至13:30,但关于吃饭时间问题公司员工说法不一,某热力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公司确有制度且已经向员工明确传达告知必须在11:30至13:30之间换班吃饭,再结合卢某从事巡线工作内容的特殊性及当天天气状况,能够认定事故发生时是合理下班时间。即使卢某存在早退换班吃饭行为,违反单位内部的工作纪律,但在无证据证明卢某早退是出于其他目的的情况下,也不影响卢某发生交通事故是在下班途中能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性质认定。
听证员就上下班时间、合理路线、发生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况、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确定的赔偿数额等问题,分别向某热力公司与市人社局提问,并引导当事人围绕听证议题在法律框架内解决纠纷。
听证员闭门评议后,一致认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人社部门的工伤认定和法院判决并无不当。主持人向双方当事人作了听证评议宣告。
听证效果。听证会结束后,申请人某热力公司表示愿意与安某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某热力公司在听证会结束后3日内向安某一次性支付工伤赔偿金59万元,并向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撤回监督申请。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办理讼争持续多年,因用人单位对是否构成工伤存在异议而拒绝执行工伤赔偿的案件,可以通过举行公开听证,进一步厘清争议事实,借助听证员的判断缩小分歧,围绕争议焦点释法说理,引导用人单位履行生效行政判决,推动争议化解。
案例六:向某国与重庆市某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工伤保险待遇认定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行政检察 公开听证 工伤保险待遇 社会治理
【基本案情】向某国原系重庆某煤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炭公司)采煤工人。从业期间,向某国于2007年8月左眼受伤,于2008年9月30日与煤炭公司签订协议,约定除医疗费外,煤炭公司一次性支付其伤残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等共计18万元,该款已按约支付完毕。2016年4月至10月,向某国先后被认定为煤工尘肺病贰期、工伤,并被鉴定为四级伤残。向某国向某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提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社保中心于2020年9月2日《复函》认为:煤炭公司虽然在2005年8月5日至2007年2月14日、2007年4月10日至2009年5月11日期间为向某国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费,但是煤炭公司在2010年3月14日至2016年4月26日期间未给向某国缴纳工伤保险费,故向某国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应由社保中心支付,依法应由煤炭公司承担。向某国不服,于2020年9月7日向某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社保中心作出的《复函》,并判令社保中心支付其相应工伤保险待遇。一审法院认为社保中心的《复函》理由成立,故判决驳回向某国的全部诉讼请求。向某国提起上诉、申请再审均被驳回。2022年1月27日,向某国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下简称二分院)申请监督。
【检察听证过程】听证前准备。二分院与某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机制作用,成立办案组审阅原审案卷材料,并通过带案下访及向三方当事人了解向某国从业、参保及煤炭公司现状,认为某县作为历史上的产煤大县,煤炭公司等产煤企业曾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在被政策性关闭后,已无力向工伤职工支付相关保险待遇金额。若能妥善化解该案争议,不但能有效解决向某国的个人困难,同时也将起到积极的示范作用,助推解决该县众多工伤职工的保险待遇落实问题。为充分发挥检察听证体现司法民主、促进矛盾化解、凝聚多方智慧的作用,以司法公开助推该案矛盾的实质性化解,二分院决定组织公开听证。
听证会前,考虑到该案申请人年老体弱,难于奔波劳碌,为减轻申请人讼累,经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二分院将听证会就近安排在当地检察院;又考虑到该案涉及职业病专业领域,特别邀请了曾任某县人民医院副院长(副主任医师)的市人大代表,和专业素养高、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两名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参加听证。
公开听证。2022年4月1日,二分院组织向某国及其委托代理人、社保中心等在某县人民检察院举行听证会,由二分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主持。
向某国及其代理人发表意见认为,向某国与煤炭公司在2008年9月30日签订的《工伤事故处理的协议书》证明,向某国已在当时与煤炭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故其从业期间煤炭公司已为其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社保中心应当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社保中心发表意见认为,从《工伤认定书》载明事实看,向某国在与煤炭公司签订《工伤事故处理的协议书》后,又在煤炭公司采煤直至该公司关闭(2008年9月30日至2016年4月26日),且煤炭公司未给向某国缴纳2010年3月14日至2016年4月26日期间的工伤保险费,故向某国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应由社保中心支付,而应由煤炭公司承担。
听证会上,听证员就案情疑点发问,并就双方争议焦点对向某国释法说理:向某国在煤炭公司工作存在两个时间段,对双方签订《工伤事故处理的协议书》前的工伤保险费,煤炭公司已足额缴纳,但在向某国重新回到煤炭公司采煤后,煤炭公司仅给向某国缴纳了9个月的工伤保险费,没有给其缴纳2010年3月14日至2016年4月26日期间的工伤保险费,属于未足额缴纳公司保险费情形,应当由煤炭公司承担支付责任。虽然煤炭公司被政策性关闭已不能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但国家针对尘肺病这类职业病有一定的救助政策,重庆市也发布了相关救助方案,建议向某国争取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生活、医疗困难。建议检察机关排查辖区内与向某国相似情况的案件,从机制和源头解决该类问题。
综合案件事实和各方意见,检察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及《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煤炭公司没有给向某国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事实客观存在,主张向某国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煤炭公司负责支付具有法律依据。但是,煤炭公司现在因政策性关闭,已无力支付向某国的工伤保险待遇。在用人单位确实无力支付情形下,社保中心应当本着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原则,全面理解适用社会保险法,尽量通过先行支付方式帮助陷入困境的工伤职工解决生产生活、看病就医障碍。
听证效果。听证会后,向某国撤回监督申请,并与社保中心签订《和解协议》约定:1.社保中心将积极协调乡镇及时落实,将向某国纳入尘肺病救助。2.向某国不再向社保中心诉求其尘肺病工伤保险待遇。二分院考虑到向某国因病及多年诉讼生活困难,为缓解协议落实前向某国的生活、医疗困境,决定给予其3万元的司法救助。
二分院根据听证员的建议,排查某县离岗尘肺病患者不能及时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后,向某县人民政府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其将保障救治救助落到实处,增强工伤保险制度执行力,进一步提升全县工伤待遇保障能力和水平。某县人民政府采纳检察建议,制定《某县关闭煤矿工人离岗脱保后诊断为尘肺病患者救助实施方案》,决定将全县类似向某国的关闭煤矿离岗脱保尘肺病患者纳入专项救助救治范围,设立尘肺病医疗救治救助资金用于该群体的医疗救治救助,将尘肺病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医保范围;设立乡镇尘肺病康复站为该群体提供药物治疗、吸氧、康复训练等医疗服务;设立离岗脱保尘肺病患者生活困难补助资金和就业困难生活补助。经回访反馈,目前相关人员陆续按方案按月得到救治救助并将持续终身受益;重庆市人社局对该处理方式给予充分肯定,拟作为参考模式供全市其他区县借鉴。
【典型意义】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将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风险从工伤职工身上转移到工伤保险基金上,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再向用人单位代为追偿,以确保工伤职工的待遇支付。检察机关在办理工伤类案件中发现用人单位确实无力支付时,通过举行公开听证会,结合本地实际,以督促社保中心落实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提供司法救助等方式,帮助陷入困境的工伤职工解决生产生活、看病就医障碍。对于办案中发现的离岗尘肺病患者不能及时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的普遍性问题,可以向人民政府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共促诉源治理。
来源 :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表评论
综合得分
0
上24小时休48小时, 门卫主张加班费, 法院支持多少?
上24小时休48小时, 门卫主张加班费, 法院支持多少?
已有142人查看
白睡了! 睡1小时获赔35万! 法院痛批: 不合理, 不合法!
白睡了! 睡1小时获赔35万! 法院痛批: 不合理, 不合法!
已有76人查看
三交警因工作原因互殴,一人被打成轻伤一级,算不算工伤?(终审判决)
三交警因工作原因互殴,一人被打成轻伤一级,算不算工伤?(终审判决)
已有105人查看
全国首例!下班后微信回复工作消息被认定加班,获赔3万元加班费!
全国首例!下班后微信回复工作消息被认定加班,获赔3万元加班费!
已有90人查看
劳动合同解除第二天, 职工办离职交接途中出车祸, 能认定工伤吗?
劳动合同解除第二天, 职工办离职交接途中出车祸, 能认定工伤吗?
已有323人查看
人社部: 单位欠缴社保和滞纳金不得让职工承担, 滞纳金不得高于欠缴额 (3个典型案) | 劳动法行天下
人社部: 单位欠缴社保和滞纳金不得让职工承担, 滞纳金不得高于欠缴额 (3个典型案) | 劳动法行天下
已有77人查看
重磅!国务院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法定节假日共13天
重磅!国务院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法定节假日共13天
已有186人查看
我要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