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资是劳动报酬吗?只能主张1年吗?
2023-03-16 10:44:48 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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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是劳动报酬吗?只能主张1年吗?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分为两种:一是普通时效为一年;二是特殊时效,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一年时效限制,但要在劳动关系终止一年内提出。
加班工资是适用普通时效,还是特殊时效,这里就涉及到未支付加班工资的性质问题,如果属于拖欠劳动报酬,就适用特殊时效,否则就适用一年的普通时效。
在字面上应该很容易理解,加班工资也是工资,自然属于劳动报酬,但司法实务中的认定可能并非这么简单。
案例来源
案号:(2022)苏09民终1270号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1日,倪某与宏兴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宏兴公司以劳务派遣的形式将倪某派遣至富通酒店工作。
2021年7月6日,倪某退休离职。
2021年5月,倪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宏兴公司、富通酒店共同支付2018年7月至2020年6月期间的加班工资。经仲裁后,倪某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案中,倪某与用工单位富通酒店的用工关系于2021年7月6日方才终止,本案系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故不受“一年”诉讼时效限制,宏兴公司、富通酒店辩称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劳务派遣关系中,支付加班费以及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应当由用工单位支付,本案中即由富通酒店支付,故倪某诉请派遣单位宏兴公司共同支付各项加班工资,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判决富通酒店支付倪某2018年7月至2020年6月期间的加班工资。
二审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拖欠劳动报酬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和约定的支付工资时间而未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发放数额无异议,只是对支付时间有争议。
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的工资,少发、明确拒绝发放剩余部分工资,双方对发放数额有异议。
拒绝支付或少发加班工资争议属于克扣工资争议。
本案中,倪某到富通酒店工作多年,对发放报酬的支付时间一直未有异议,倪某主张的加班费应属于克扣工资争议,依法应当适用一年仲裁时效,该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根据倪某提交的仲裁申请书以及其在一、二审庭审中的陈述,可以确认倪某于2021年5月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其仲裁主张为请求支付2018年7月至2020年6月期间的加班工资。
根据仲裁时效的规定,其2020年5月之前加班工资的主张因已超过仲裁时效不应支持,对2020年5月至6月期间的加班工资应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支持2018年7月-2020年4月期间的加班工资,属于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判决富通酒店支付倪某2020年5月至6月期间的加班工资。
(汪正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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