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缴费基数低,少拿工伤待遇,能要求单位补偿么?
2022-12-05 09:5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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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人力资源
法律法规
社保缴费基数低,少拿工伤待遇,能要求单位补偿么?
这是一个很普遍但同时也很容易被忽略的问题,即,因用人单位社保缴纳基数的问题导致的劳动者相关社保待遇受到影响的事情。在工伤保险待遇中显得尤为明显。工伤保险是劳动者社保的一种,有的用人单位为了降低人工成本会向社保部门申报较低基数的社保。在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则会因此受到影响。那么劳动者需要如何处理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的伤残等级在七至十级伤残范围内的,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按照伤残等级向劳动者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注意这项补助金并非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为支付条件,而是以发送工伤事故后劳动者的伤残等级来确定。该补助金的支付主体是工伤保险基金。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所缴纳的工伤保险基数较低,则劳动者所因此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总额也将因此偏低。劳动者如果要因此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发起民事诉讼,是否可以补足这部分差额呢?
回答是否定的。由于工伤保险属于社保的范畴,而社保缴纳基数的核定问题属于社保行政核定的范畴,因此该情况应当由社保部门核查而非司法部门审查。社保部门核查后如果认为用人单位存在低基数缴纳社保的情况,则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完成补缴。对于因此产生的少发金额才能核准确定是否补发。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在用人单位完成补缴后,社保部门并未补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者也不能因此起诉用人单位,而应当通过行政诉讼的形式对社保部门提起行政诉讼。因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发放主体是工伤保险基金而非用人单位,其发放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行为也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劳动者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因此对于劳动者而言,发生上述情况首先不要单纯采用民事纠纷的解决路径来处理这个问题。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完成补缴社保的,实际补缴的将不仅仅是工伤保险,其他社保险种也将因此产生补缴的法律效力。在完成补缴后劳动者能否要求工伤保险基金不足所产生的损失,还需要结合当地社保政策来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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