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天公司开除病假员工,法院:明显违反劳动法基本原则!
2022-10-08 11:49:28 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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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
海天公司开除病假员工,法院:明显违反劳动法基本原则!
案号:(2018)粤0604民初7886号
基本事实
李某在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在职期间从事超滤酱油工序,在车间工作时需要站立工作。
李某于2017年4月10日确认学习了《海天员工行为准则》(2017年版)、《员工考勤及休假管理规定》(2017年版)、《生产岗位基层员工绩效考核方案》(2017年版)。
2017年6月24日,李某因腰腿疼痛至佛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就诊,经DR检查后,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2017年7月5日,李某到佛山市第二人民医院门诊复诊,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2017年7月20日,李某因咳嗽、间或痰中带血、出现右胸痛等症状至佛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就诊,诊断为:××?胸膜炎?同日,进行了CT检查,诊断意见为:双下侧胸膜增厚;右侧腋下多发淋巴结增大,建议进一步检查。2017年7月24日,李某到佛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就诊,诊断为:胸膜炎,肋骨膜炎。
2017年6月24日,佛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开具《病假证明》,因胸腰椎病建议李某全休叁天(2017年6月24日至6月26日)。2017年6月24日、7月2日、7月4日、7月5日,李某向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递交4份《职工请假单》,以胸、腰椎骨质增生、疼痛请求休年假、病假,原告经审查分别批准3天、2天、1天、6天的假期。
2017年6月27日,李某向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递交《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2017年7月11日、7月13日,李某先后向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递交2份《辞职信》,请求协议解除劳动合同。2017年7月13日,李某向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递交《保留工作继续治疗申请》,向原告请求保留工作继续治疗、按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每周加班不超过十小时的标准安排工作。针对上述《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辞职信》2份、《保留工作继续治疗申请》,原告均未作书面回复。
2017年7月20日,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李某送达《通知》,通知被告收到通知之日起一日内到原告公司办理请假手续,并提交病假请假证明,否则自2017年7月14日起视为被告无故旷工。2017年7月28日,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李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被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
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1、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告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310497.24元;2、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告支付2017年1月至2017年7月的年中奖6000元;3、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告支付2017年7月的工资3000元。
裁决:1、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21498.92元;2、驳回李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上述仲裁裁决书后,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无需向李某支付赔偿121498.9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
2017年6月24日至7月24日期间,李某经佛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先后诊断,患有腰椎间盘突出症、胸膜炎、肋骨膜炎,李某身患疾病属实;其中,李某已向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递交了2017年6月24日的DR诊断报告书及佛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开具《病假证明》,DR诊断意见显示李某患有腰椎退行性变、胸椎退行性变,即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李某该病情明确知情。
2017年6月24日、7月2日、7月4日、7月5日,李某向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递交了4份《职工请假单》,以胸、腰椎骨质增生、疼痛请求休年假、病假,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经审查批准李某休假期至2017年7月11日止,即该期间李某属于病假期间。
2017年6月27日、7月11日、7月13日,李某先后向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递交了《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2份《辞职信》(其中一份出具时间为2017年7月13日)、《保留工作继续治疗申请》(出具时间为2017年7月13日),李某首先请求与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无果后变更为请求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更改工作时间以保证李某疾病治疗、身体调养所需。
针对上述《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辞职信》2份、《保留工作继续治疗申请》,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均未作书面回复,而于2017年7月20日向李某送达《通知》通知李某继续办理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李某无故旷工,后于2017年7月28日向李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李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关系。
综上,李某患病情况属实,亦向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部分病情资料、病假证明,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李某患病情况明确知情;李某先后向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递交了《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2份《辞职信》、《保留工作继续治疗申请》,请求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或变更工作时间以保证疾病治疗、身体调养所需,李某的上述申请尤其是变更工作时间的申请符合其病情的实际情况,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应及时处理与李某进行协商,但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申请均未予回复、处理;
在李某上述多次申请、协商无果后,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李某未严格按照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规章制度办理请假手续构成旷工为由,单方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关系,该行为明显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
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李某享有长达九个月的医疗期,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李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时,李某医疗期尚未届满,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主张依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医疗期内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结合李某在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工作年限,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应向李某按相当于李某9个月月平均工资的双倍标准支付赔偿。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李某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6749.94元,则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应向李某支付赔偿金为6749.94元/月×9个月×200%=121498.92元。
判决如下:
一、驳回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1498.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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