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报案例: 物管处员工与业主委员会构成劳动关系吗?

2022-08-30 11:25:52 347

关键字:

人力资源

劳动合同

公报案例: 物管处员工与业主委员会构成劳动关系吗?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三期《参阅案例》参阅案例15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02民终1117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依据业主共同决议或业主大会决议,在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与业主自治管理相关的法律行为,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但并不因此即具备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业委会雇佣人员要求确认与业委会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官举杰于20171215日进入吉祥国际花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物管处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在服务台接电话,当面接受咨询、投诉以及将收集的信息反馈到不同的工作岗位处理。

201872日,吉祥业委会物业管理中心向官举杰发出辞退通知书,主要内容:因在吉祥物管中心前台工作半年多的实践证明,您的经验、处理事情的能力以及对住宅小区的认识等方面不符合物管中心前台的要求,调整岗位又不能服从安排,故经研究决定,予以辞退处理,一个月内办理工作移交手续,81日离开本单位。官举杰在吉祥业委会工作期间,以自由职业者申报缴纳社会保险,201712月至20186月缴费金额为870/月,20187月缴费金额为945元。

一审法院审理期间,官举杰与吉祥业委会一致确认除了20187月份的工资收入是现金支付,其他工资收入都打到官举杰建设银行银行卡上,且每月的工资收入包括了870元的社会保险补贴。官举杰的工资收入分别为:1482.31元,3570元,4016元,3880元,3948元,3988元,3948元,2218元以及3995元。

另查明,无锡市新吴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出具“无锡市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主要载明:位于无锡市新吴区的吉祥业委会已于2017626日成立,资料已经报我局备案(有效期五年)。

20161216日,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发“关于处理不符合参加社会保险主体资格单位参加社会保险问题的会议纪要”(锡人社会纪[2016]39号)。明确:业主委员会不符合参加社会保险主体的单位;相关具体措施:对于不符合主体资格的申报单位,不得再进行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并明确以业主委员会作为主体参加社会保险的处理意见为,约谈业委会,明确其不符合法定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继续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停止对所属人员的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建议将业务转至物业管理公司或者外包购买服务,所用人员转至物业公司或者外包公司继续参加社会保险。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吉祥业委会属于不符合参加社会保险主体资格单位,无法进行参加社会保险登记。故官举杰与吉祥业委会之间形成的工作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会议纪要也明确指出,建议业主委员会将相关业务转至物业管理公司或者购买服务外包,所用人员转至物业公司或者外包公司继续参加社会保险,本案中官举杰和吉祥业委会均认可,在每月官举杰发放的工资收入中,均包括870元的社会保险费用,由官举杰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缴纳社会保险。因此官举杰要求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确认与吉祥业委会之间在20171215日至201881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以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6000元,支付经济补偿金4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吉祥业委会虽然是非营利组织,在目前其不能直接作为用工主体,为更好的保护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不能简单的以向工作人员发放社会保险津贴的形式处理,而是应当按照相关部门的建议,采用将工作人员转至物业公司或者外包公司参加社会保险的形式更妥。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官举杰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依据法律规定成立且经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使共同管理权的常设机构,其不符合法定用工主体资格,与其雇佣的人员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此,官举杰要求确认与吉祥业委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劳动关系下的权益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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