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官微推荐:外卖骑手致人损害,谁承担责任?

2022-07-25 00:00:00 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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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官微推荐:外卖骑手致人损害,谁承担责任?

 

转自最高人民法院(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点外卖如今已成为人们生活中的常态,外卖骑手穿梭在城市的大街小巷,成为一道独特的风景线。外卖在给群众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有的外卖骑手为了准时配送、多接单,在送餐途中危险行驶,给骑手自己和路上行人、车辆带来安全隐患。

 

这个案例中的小潘就是在送餐途中发生事故并将邓女士撞伤,让我们来看看,小潘应否承担侵权责任。

 

案情回顾

 

某天,小潘骑行有某平台标识的外卖送餐车在十字路口与骑自行车的邓女士相撞,车辆翻倒在地,小潘和邓女士均在事故中受伤。经交警认定,小潘承担主要责任,邓女士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小潘和邓女士均到医院住院治疗。在住院期间,邓女士认为撞伤自己的送餐车有某平台标识,送餐员小潘当时也穿着某平台外卖服装,邓女士在医院花费的医疗费是不是应该由某平台来负担?但应当去哪儿找这个平台呢?

 

随后小潘与邓女士在医院协商赔偿事宜,小潘提供了“某平台电动车租赁合同”及支付其工资的某代送服务部的银行凭证。原来该代送服务部是某平台在当地的配送承包商,邓女士于是找到该代送服务部进行多次协商,服务部为邓女士垫付医疗费9千余元。但对邓女士的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代送服务部却不愿意再行支付。邓女士找到小潘,小潘也表示无力支付相关赔偿。无奈,邓女士将小潘、该代送服务部一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交通事故损失9万余元。

 

诉讼中,代送服务部辩称,其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其与小潘不构成劳动关系,服务部只是一个服务平台,小潘送货后,服务部扣除平台服务费再把佣金给付小潘,小潘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电动车租赁合同第五条明确规定,服务部与小潘不存在劳动关系。小潘辩称,在此次事故中其作为代送服务部的员工,在履行职务行为时致他人受伤,其本人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有的责任应由代送服务部承担。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骑手的电动车外观标识、工资结算单等均显示,小潘对外是以代送服务部的名义接单、送餐。事故发生时,小潘也身着代送服务部的统一制服,符合在履行送餐职务途中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情形,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因此,代送服务部应对小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邓女士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根据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的责任认定情况,法院判令代送服务部承担邓女士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的70%

 

法官说法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杨晓娣

 

互联网时代下,催生了“平台+个人”的新型用工模式,外卖行业作为平台经济下新就业形态的典型代表,极大地调动了从业者的积极性,但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实践中,外卖平台的配送经营模式包括众包配送模式、自营配送模式与代理配送模式等。各大外卖平台通常选取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配送模式相结合以实现更好的配送服务。不少外卖平台都在尝试“去劳动关系化”,规避外卖人员可能造成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复杂的用工模式不仅给劳动关系认定和劳动者权益保护带来了挑战,也让受害人不好找到赔偿主体,导致理赔难。外卖骑手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骑手与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决定了赔偿责任主体的不同,部分骑手通过第三方承包等方式提供服务,并没有与平台经营者建立直接的用工法律关系,所以这类案件中有的是由合作用工企业承担赔偿责任,而非外卖平台直接承担。本案中,原告邓女士并未起诉某平台企业,而是将平台外包商即某代送服务部与小潘作为被告主张权利;从本案查明的情况看,小潘入职前需接受代送服务部的培训,每天固定时间到站点集合、拍照,工资也由代送服务部逐月发放,即小潘接受的是平台外卖业务承包单位代送服务部的监督与管理。因此,对于本案中何者应承担邓女士的侵权责任问题,应从小潘和代送服务部两个主体之中作出判定。

 

我们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者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请求指派工作任务的合同相对方(合作用工企业)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予以支持。综合小潘实施的接单及送餐行为是某代送服务部工作的组成部分,小潘接受该代送服务部的监督与管理,及小潘因执行送餐工作任务在代送服务部处领取工资等情况,同时考虑到小潘系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的实际情况,小潘接受指派执行送餐任务时造成他人损害的风险由享有工作成果的代送服务部承担,能够体现接受工作成果和承担相应工作风险的对等公平性。因此,小潘依照指派实施送餐任务时所造成邓女士的损害,应由代送服务部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此类案件中需要注意的是,若骑手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平台经营者或者指派工作任务的合同相对方(合作用工企业)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其追偿。

 

专家点评

 

河北省法学会常务副会长、教授-何秉群

 

目前,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下的外卖骑手、快递员、代驾员、网约车司机等就业群体大幅增加,为传统的劳动关系认定、权益保障、安全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方面,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障需要加强和完善。另一方面,他们工作期间发生事故致第三人遭受损害的,因涉及新业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或其直接提供劳动的平台外包商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界定问题,确定由谁承担侵权责任较为复杂。本案就是典型的遭受损害一方诉请外卖骑手及平台外包商承担侵权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案中,外卖骑手使用的标识是外包商所代理平台统一制式服装及电动车,实施接单、送餐是以平台外包商的名义,骑手工资是由平台外包商负责结算发放,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也是发生在送餐途中。法院据此认定外卖骑手是在执行工作任务期间致人损害,并判令由用人单位即平台外包商承担侵权责任,是正确的。即应当对用人单位责任适用无过错原则,认定由新业态劳动者提供劳动的直接相对方即平台外包商承担替代责任。

 

该判决明确了此类案件中侵权行为的主体责任认定问题,有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依法保障新业态劳动者群体的合法权益,也有益于督促平台经济企业规范用工,促使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代表点评

 

全国人大代表、曹妃甸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用码头分公司门机司机 李博

 

近年来,大量劳动者投身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网络营销员等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行业,为我国平台经济迅速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人力基础,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的劳动也成为平台经济不可或缺的关键因素,同时,新就业形态已成为劳动者就业增收的重要渠道。能否依法保障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权益,直接关系到平台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事关更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

 

我们常常看到外卖骑手、快递小哥忙碌的身影,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工作性质决定其常需穿梭在大街小巷,这自然增加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路上行人、车辆发生碰撞的风险。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如何确定责任自然成为利益各方关注的焦点。

 

本案中,法院根据事故系在外卖骑手实际履行工作职务行为所致,作出了平台外包商须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结果,厘清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或者合作用工企业之间相关纠纷的责任承担问题,表明了司法机关依法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鲜明导向,对于依法规范督促平台完善用工制度保障,稳定互联网平台形态行业就业,促进平台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有非常积极的现实意义。下一步,建议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有关制度政策,推动完善新就业形态用工责任分担机制,对于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统筹的劳动者,因执行工作任务遭受人身损害主张民事赔偿责任的,可以按工伤保险或者职业伤害保障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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