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发了社保补贴, 在补缴社保后向员工主张返还, 能胜诉吗?

2022-06-14 00:00:00 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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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

公司发了社保补贴, 在补缴社保后向员工主张返还, 能胜诉吗?

 

 

1、王某向用人单位申请不缴纳社会保险,双方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由单位向王某发放社会保险补贴;

 

2、用人单位20127月至20195月期间向王某发放很多月份的工资,在扣除社会保险补贴后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2019年单位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

 

4、双方于201959日终止劳动关系,王某申请劳动仲裁,经西安市碑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碑劳仲案字(2019)第975号仲裁裁决:要求公司为王某补缴201153日至201958日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

 

 

一、关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以发放社会保险补贴的形式代替缴纳社会保险的条款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七条第一款:“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本案中,虽然王某向用人单位申请不缴纳社会保险,但劳动者是否参加社会保险不在其权利处分范围之内,其与用人单位关于不缴纳社会保险改为发放保险补贴之约定不仅有损个人社会保险利益,也侵害了全体社会的整体利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

 

二、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向其返还社会保险补贴是否有依据?

 

因双方约定的该条款无效,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有权主张劳动者向其返还已发放的保险补贴费用50400元。

 

劳动者在剔除保险补贴后的部分月份的月工资数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认定补差数额13460元,综合认定王某向用人单位返还社会保险补贴36940元。

 

三、关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追偿社会保险补贴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双方于201959日终止劳动关系,王某申请劳动仲裁,经西安市碑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碑劳仲案字(2019)第975号仲裁裁决:要求高速物业公司为王某补缴201153日至201958日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依该生效仲裁裁决履行了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本案系因劳动争议纠纷引起的返还社会保险补贴之诉,并非申请人主张的不当得利之诉。2019924日用人单位自收到西安市碑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碑劳仲案字(2019)第975号仲裁裁决书,认定其未向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应由其承担相应补缴责任。

 

用人单位此时才知道其向王某发放的保险补贴无效,在履行社会保险缴纳义务后,于202012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王某返还保险补贴,未超过法定的仲裁时效。故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主张返还保险补贴超过三年诉讼时效之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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