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停薪留职期间社保费用全部由员工承担,有效吗?

2022-02-22 00:00:00 274

关键字:

劳动合同

劳动仲裁

约定停薪留职期间社保费用全部由员工承担,有效吗?

 

吴明举于九十年代初从部队转业后被分配至原南京市江宁县建材工业总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成为建材公司的固定工。1998年,建材公司改制成为南京市江宁区金磊矿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磊公司),吴明举成为金磊公司的正式员工。

 

200627日,金磊公司(甲方)与吴明举(乙方)签订了协议书1份,约定:

 

一、留职停薪期限从200425日至200624日止。

 

二、留职停薪者在留职停薪期间承担劳动保险、医疗保险费的全部金额。

 

三、留职停薪者在每季度末缴足劳动保险、医疗保险费,违约者解除劳动合同。

 

四、留职停薪期间,在外经营等一切活动与公司无关。留职停薪结束在外的一切债权、债务由自己承担…。

 

十、留职停薪人员应每年向公司交纳一个月的档案工资和200元管理工本费,如不交纳,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不享受每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

 

十二、留职停薪者,在留职停薪期间,不享受公司任何福利待遇。

 

十三、留职停薪者,在留职停薪期间,在中途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回公司的,必须提前一个月写出书面申请递交公司监事会,经研究同意后才能回公司上班…。

 

吴明举留职停薪后按协议约定将每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交至金磊公司,由金磊公司代其缴纳了社会保险。该协议期满后,双方除将留职停薪期限由2年改为1年,且每年签订一次协议外,协议其他条款均未变动。

 

20151210日,双方签订的最后一期留职停薪期限从2015331日至20161231日止的协议期满后,因吴明举的原因未再续签协议。因吴明举不愿缴纳社会保险费,自2016年开始,金磊公司每年为吴明举全额缴纳了社会保险费至今。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认为,吴明举与金磊公司经协商一致达成自20042月起的留职停薪协议,根据协议中关于“留职停薪者在留职停薪期间承担劳动保险、医疗保险费的全部金额”的约定,吴明举在留职停薪期间自己承担全部的社会保险费是其应尽的义务,且已履行,金磊公司也按协议约定替吴明举转缴了全部的社会保险费,并无违约。现吴明举要求金磊公司返还从20041月至201512月期间自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的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吴明举的诉讼请求。

 

吴明举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1民终31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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