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 关于修改劳动法、出台劳动基准法,明确基本权益的建议

2022-02-22 00:00:00 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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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人力资源

人社部: 关于修改劳动法、出台劳动基准法,明确基本权益的建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765号(社会管理类336号)提案的答复

发文字号:人社提字〔202077

 

发布时间:20210112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765号(社会管理类336号)提案的答复

人社提字〔202077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的提案收悉,现就涉及我部职能的内容答复如下:

我国现行劳动保障法律的适用以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纳入法律调整范围的劳动者依法享有工资支付、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劳动保障权益。由于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在校学习,尚未进入劳动力市场,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在校外兼职没有纳入劳动法律调整范围,可以通过与企业签订民事合同等方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但正如您所说,目前,我国在法律和制度层面上尚未建立健全兼职大学生的权益保障机制,一些用人单位滥用在校大学生兼职,以降低用工成本,规避法律责任;一些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不足,特别是发生职业伤害后其权益难以有效维护。

 

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在校外兼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丰富工作经验,提高就业和适应社会的能力,缓解家庭的经济压力。但在校学生毕竟与已经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劳动者不同,需要将主要精力放在学习上,以学业为主,并协调好学习和兼职的时间安排,如果兼职学生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则用人单位和兼职学生将面临适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所有规定的问题。既不符合学生的身份,实践中也难以落实,并将在较大程度上增加用人单位的成本,不利于为在校学生创造兼职机会。

 

您提出的关于保障在校学生兼职时的劳动权益的建议很有参考价值,下一步,我们拟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进一步深入研究兼职大学生劳动保障权益问题,配合教育等部门参照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标准,明确在校学生兼职期间的休息时间、加班限制、劳动报酬、劳动保护、职业伤害保险等基本权益;二是适时向立法机关提出修改劳动法或者出台劳动基准法的意见和建议,将在校学生兼职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实行符合学生兼职特点、有别于一般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措施,如明确适用最低工资标准、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安全与卫生等相关劳动基准等。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2098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指出

基本劳动标准水平的设定,既涉及劳动者的权利保障,也涉及企业的义务承担,具有系统、复杂的特点,各方面存在很大的意见分歧。目前正积极开展基本劳动标准法的相关研究论证工作。下一步,将对劳动基准制度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进行综合评估,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劳动关系双方承受度等因素,兼顾劳动者和用工主体双方的利益诉求,适时提出制定完善相关制度的建议。

 

什么是劳动基准法?

 

劳动基准法是劳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劳动基准法是有关劳动条件的法律,是对劳动者权益进行保护的最低标准,与广大人民群众利益息息相关。

 

劳动基准法有什么内容?

 

目前呈现的劳动基准法专家建议稿(中国人民大学版)共计10117条,分别为:总则,工作时间,休假,工资,职业安全卫生,女职工、未成年工、高龄劳动者、残障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适用范围

 

涵盖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适用范围,也包括各类具有保护必要的灵活就业人员,以适用新业态的发展,保障新业态从业者的劳动权益。

 

总则

 

明确劳动者享有隐私和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明确用人单位负有保障劳动者人格尊严、营造性别平等的工作环境、防治职场性骚扰的义务。这些条款与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形成良性互动。

 

工作时间

 

明确界定工作时间的计算范围,特别是明确不定时工作制、综合工时制的适用场景,以及上述两种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和备案的适用情形,并强化了用人单位对采用特殊工时制度的劳动者负有保障其休息权和身心健康的义务;同时,适度放宽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但在法律责任专章强化了违反延长工时规定的法律责任,做到收放协调。

 

休假

 

对假期种类进行统一和整合,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部分假期种类,对于带薪年休假的休假天数和休假条件做出适当调整,降低休假门槛,提高休假天数。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带薪年休假放弃的问题,在保证基本休假的前提下,允许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进行协商。

 

工资

 

明确了劳动者享有自由支配工资的权利,明确了紧急情况下工资提前支付制度、工资延期支付的适用情形和制度规范、停工停产情形下工资支付的规则。

 

女职工特殊保护

 

规定了生育二胎、三胎延长产假天数的情形,同时规定了配偶陪产假;保障女职工的职业发展权,明确女职工产假结束返岗复工后,用人单位应当恢复其原工作岗位,不得降低或变相降低其工资待遇

 

劳动基准法有什么特点?

 

全国总工会建议

就业模式正在从“组织+雇员”向“平台+个体”转变,建议制定适合平台经济运营模式的工时、工资及安全卫生等劳动标准。

全国妇联、中国残联建议

要加强对女性劳动者和残疾人劳动者的特别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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