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文物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11-29 00:00:00 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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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文物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人社事业发〔2021〕20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物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属各部、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将《北京市深化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文物局
2021年6月25日
北京市深化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文物局《关于深化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22号)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8〕4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深化文物博物(以下简称文博)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遵循文博专业人员成长规律,建立符合文博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以科学、分类评价为核心,激发文博专业人员创新创造创业活力,推动文博专业人员队伍结构更趋合理、能力素质不断提高,为促进文博事业全面发展、建设全国文化中心提供人才支撑。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的从事文博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三、改革任务
(一)健全制度体系
1.完善职称层级。文博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和研究馆员。
2.优化职称专业目录。根据首都文博行业特点,设置博物馆、文物保护、文物考古等专业类别。博物馆包括博物馆理论和应用技术研究、政策法规和标准规划研究、博物馆运营利用等;文物保护包括文物修复、复制、拓印、监测、鉴定、保管、安全等;文物考古包括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建立职称评审专业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文博行业发展实际需要,适时调整专业类别。
(二)完善分类评价标准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文博专业人员职称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职业道德。用人单位可结合个人述职、年度考核、群众评议等方式综合考察文博专业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在职称评价中伪造学历、资历、论文著作、业绩成果、获奖证书、工作业绩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已取得职称的予以撤销,并记入职称评价诚信档案。
2.实行体现文博专业人员职业特点的评价标准。在国家标准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北京市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附后)。突出评价能力和业绩,按照不同专业、不同层次、不同岗位职责文博专业人员的特点和成长规律,合理确定评价重点。对从事文博领域研究工作的人员,着重考察其学术水平、学术影响和应用效果,突出其研究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对从事文博领域实践工作的人员,着重考察其技术应用、推广、创新等方面的工作业绩,突出其实际操作水平和解决问题、创新方法的能力。
3.实行职称评审代表作制度。将文博专业人员的代表性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主要内容,建立职称评审代表作清单,明确不同专业、不同层级职称评审所考察的代表作类型。文博专业人员参评职称的代表作可包括文物修复方案、文物保护规划、展览策划方案、文物安全设计方案、考古报告、课题结项报告、专著、教材、专业论文等。注重代表作的质量、贡献和社会效果。
(三)畅通晋升渠道
1.建立高层次文博专业人员职称申报绿色通道。对在文博事业发展中取得重大成果、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作出重大贡献的文博专业人员,放宽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可按规定破格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2.畅通文博事业单位创新创业人员职称评价渠道。文博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文博专业人员,在离岗创业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享有同等的职称评价权利,其离岗创业期间所取得的业绩成果可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3.打通文博专业领域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在文博专业领域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取得相应级别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高技能人才,按照技术技能人才贯通条件、符合文博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的,可参加文博专业人员职称评价。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获得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及以上名次,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或北京市政府技师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可破格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四)完善评价机制和服务体系
1.推行社会化评价。坚持“个人自主申报、行业统一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管”的社会化评价机制。文博专业人员通过评价取得北京市职称证书,由用人单位根据需要,自主、择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强化聘后考核管理,对不符合岗位要求、没有履行好岗位职责的文博专业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降低岗位等级直至解除聘用。
2.加强评审委员会建设。经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可按规定组建相应层级、专业的文博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在规定的评审权限内,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相应职称。职称评审服务机构负责组建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纳入全市职称评审专家库统一管理使用。严格评审专家管理,建立动态调整考核机制,确保职称评审公平、公正。
3.加强评审监督。健全和完善职称评审监督机制,坚持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结果验收和备案制度,加强对申报条件、评价标准、工作流程的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没有认真履行审核责任,或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价工作,严格按照《北京市文博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审核材料,规范答辩、评审工作程序,严肃职称评价工作纪律。因评审工作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明显改善或逾期不予整改的,暂停其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并追究责任。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强化组织保障。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北京市文物局负责文博专业人员职称政策制定、制度建设、协调落实、监督检查和工作评估;相关评审服务机构负责落实职称改革政策、修订完善职称评价标准和办法、组织开展日常评价工作等。
(二)稳步推进改革。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文博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性、敏感性,妥善处理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要加强舆论引导和政策解读,引导文博专业人员积极支持和参与职称制度改革,确保改革平稳推进和顺利实施。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北京市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附件
北京市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文博专业人员申报职称,应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从事文博专业相关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积极为文博事业贡献力量,作风端正,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须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同时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助理馆员
(一)基本掌握本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或者具有基本操作技能,基本了解文博行业发展现状和相关政策法规;基本具备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等工作的能力,能够胜任各项日常基础性工作。
(二)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文博专业工作;
2.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文博专业工作满1年;
3.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文博专业工作满3年;
4.高中(含中职、技校)毕业后,从事文博专业工作满5年。
二、馆员
(一)基本条件
1.具有较为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文博行业发展现状,在本专业技术领域内积累一定的实践经验,能够独立开展本专业工作;具有指导助理馆员开展工作的能力。
2.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文博专业工作;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文博专业工作满2年;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文博专业工作满5年;
(4)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文博专业工作满7年;
(5)高中(含中职、技校)及以上学历毕业后、取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文博专业工作满4年。
(二)取得助理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之一:
1.从事文博领域研究工作,具备一定的研究能力。参与完成文博领域研究课题,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水平;或发表的本领域研究成果,受到同行专家认可;或参与出版文博领域专著、教材等,取得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2.从事文博领域实践工作,具备一定的实践能力。熟练运用专业技能开展文物保护、文物考古等工作,能够解决常见的技术问题;或参与完成一定的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或项目,能够独立承担部分工作,取得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取得助理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成果条件之一:
在文博专业领域,作为参与人完成具有较好影响、得到有效运用的文物修复方案、文物保护规划、展览策划方案、文物安全设计方案、专著、教材、考古报告、课题结项报告等,或作为参与人在公开发行的文物专业刊物上发表有学术价值的专业论文;2项及以上。
三、副研究馆员
(一)基本条件
1.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技术能力,具有较深的研究或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创造性开展工作,是专业领域内的骨干人才;具有培养、指导馆员、助理馆员开展专业研究或实践操作的能力。
2.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文博专业工作满2年;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文博专业工作满7年;
(3)高中(含中职、技校)及以上学历毕业、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文博专业工作满5年;
(4)已取得非本系列(专业)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文博专业工作满3年。
(二)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之一:
1.从事文博领域研究工作,具备较强的研究能力。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文博领域省部级及以上研究课题,或主持完成文博领域厅局级研究课题,经同行评议具有创新性和行业影响力,为文博事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的文博领域专业论文、课题报告或专业著作等研究成果得到同行认可,具有较高的行业认可度和社会影响力。
2.从事文博领域实践工作,具有较高的实践操作能力。作为主要参与人在文物保护、文物考古等方面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有代表性的技术成果;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若干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或项目,取得较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成果条件之一:
在文博专业领域,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得到有效应用的文物修复方案、文物保护规划、展览策划方案、文物安全设计方案、专著、教材、考古报告、课题结项报告等,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专业论文;3项及以上。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不受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限制,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
1.主持完成省部级及以上课题项目;
2.主持完成省部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工程,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文物行业优秀工程奖;
3.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编写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4.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的考古项目获得田野考古一等奖或入选中国考古新发现等;
5.作为主要完成人,出版的著作获得中国考古大会优秀研究成果奖(金鼎奖)或入选全国文化遗产十佳图书。
四、研究馆员
(一)基本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专业知识,在相应学术、技术领域有独到见解,在专业领域内起带头作用和指导作用;具有指导、培养副研究馆员、馆员等开展专业研究或实践操作的能力。
2.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文博专业工作满5年;
(2)已取得非本系列(专业)正高级职称后,从事文博专业工作满3年。
(二)取得副高级职称后,应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之一:
1.从事文博领域研究工作,具备很强的科研能力。主持完成文博领域省部级及以上研究课题,经同行评议具有重要学术价值或广泛社会影响力,为文博事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或主持完成的文博领域课题报告、专业著作或专业论文等研究成果得到同行认可,具有较高的行业认可度和社会影响力。
2.从事文博领域实践工作,具有突出的实践操作能力。作为主要完成人在文物保护、文物考古等方面成功解决复杂性、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有重大影响力的技术成果;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参与人完成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或项目,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取得副高级职称后,应具备下列成果条件之一:
在文博专业领域,主持完成在行业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得到有效应用的文物修复方案、文物保护规划、展览策划方案、文物安全设计方案、专著、教材、考古报告、课题结项报告等,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专业论文;3项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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