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失踪宣告死亡工伤认定被驳回

2021-11-19 00:00:00 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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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案例

员工失踪宣告死亡工伤认定被驳回

 

员工在上班期间离奇失踪,5年不见人影。法院宣告其后,员工亲属申请认定。124日,市二中院终审判决,维持云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该员工死亡不予的决定。员工离奇失踪法院审理查明,云阳县人王骏在20028月被云阳县双江镇现代广告店招聘为工人。同年115日晚。

 

  员工离奇失踪

 

  法院审理查明,云阳县人王骏在20028月被云阳县双江镇现代广告店招聘为工人。同年115日晚,王骏在门市值班后离奇失踪,警方调查也没有查出他的下落。200712月,王骏的家人忍着悲痛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今年2月,王骏的父亲王大禹就儿子的死亡,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云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王骏在工作期间失踪被宣告死亡,其父王大禹未能证明其死亡原因与工作原因或履行职务有关,遂作出不予工伤认定的决定。

 

  王大禹不服,提出行政诉讼。

 

  家人申认工伤

 

  云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国务院,在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王骏的死亡是经过法定程序推定的,缺乏证据证明是属工作原因或履行职务死亡。因此,云阳县法院维持了云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工伤认定的决定。

 

  王大禹不服,认为儿子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失踪,虽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也应认定为工伤,为此上诉到市二中院。

 

  法院不予认可

 

  市二中院终审认为,能否认定为工伤,关键在于王骏的死亡与其工作有无因果关系。经过法院调查,双方当事人事实上都无法提供王骏死因方面的证据。王骏因失踪超过法定期限而依法宣告死亡,这种死亡是法律上的一种推定,并不是客观事实确已发生。宣告死亡,是解决因王骏长期下落不明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的不确定状态,保护其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法院认为,鉴于该案的特殊情况,云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行使职权,对王大禹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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