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回派遣公司后,因拒绝新派遣工作被辞退,违法吗?

2025-04-10 11:35:03 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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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派遣公司后,因拒绝新派遣工作被辞退,违法吗?


【裁判要义】

劳动者被退回派遣公司,若用人单位重新派遣的工作岗位符合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绝的,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黄某入职某委员会下属单位某管理所的市政设施管理部工作,岗位为资料员。2021年1月1日,黄某与某服务公司签订聘用协议书,约定派遣至某委员会工作。2022年1月1日及2023年3月24日,双方两次签订劳动合同,约定黄某继续从事资料员岗位,工作地点为某委员会,执行标准工时制度,每月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2024年1月4日,某委员会因岗位调整将黄某退回某服务公司。某服务公司随后向黄某提供了位于石景山、海淀区的同类型岗位供选择,但黄某以路程远及需照顾孩子为由拒绝参加面试。

2024年1月8日,某服务公司以双方未能就劳动合同变更达成一致为由,解除与黄某的劳动合同,并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

黄某主张某服务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于是将某服务公司及某委员会一并诉至仲裁委。2024年5月30日仲裁委做出京石劳人仲字〔2024〕1164号裁决书,裁决某服务公司支付黄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9444.71元。黄某不认可仲裁结论,提起诉讼,仍要求某服务公司与某委员会承担违法解除赔偿金等。

一审法院认为,岗位的有无或所需人员数量属于某委员会用工自主权,某委员会既与某服务公司约定可因生产经营变化需退回劳务派遣人员,则某委员会享有该权利。某委员会依约将黄某退回某服务公司,某服务公司依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五条“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之规定与黄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成立且符合法律规定,但同时依据该规定第十七条,依照本规定第十五条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之规定,某服务公司应当向黄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黄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黄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委员会与某服务公司约定可因生产经营变化退回劳务派遣人员。经查,某服务公司对黄某重新进行了派遣,但黄某均以路程远及照顾孩子为由予以拒绝,故某服务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向黄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因双方自2021年1月1日起建立劳动关系,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起始日期自当日起算。黄某上诉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黄某关于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上诉请求亦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5)京01民终830号民事判决。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在退回派遣员工及重新派遣时,应确保新岗位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同时,解除劳动合同时应遵循法定程序,充分举证岗位调整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否则,如未履行上述程序,直接作出劳动关系的解除,将可能会被认定违法解除。

提示劳动者,如果属于劳动派遣用工,用工单位在员工无过错的情况下,将派遣员工退回派遣公司以后,派遣公司直接做出解除劳动合同,这不被法律认可,但如果派遣公司在维持原条件不变的情形下,重新派遣员工拒绝接受新派遣的情况,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是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转载自:今日头条号“劳动案例库”,2025-04-09,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删除,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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