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单方制定"配偶从业禁令"有效吗?这个判决说透了
2025-04-09 14: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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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猎牛
企业单方制定"配偶从业禁令"有效吗?这个判决说透了
小张在某房产中介公司任职,其配偶于某新房售楼部工作(非房产中介公司合作方)。
房产中介公司表示,小张配偶的工作与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关系,该情形属于公司管理规范中规定的“利益关系禁止的情形”。为防止不正当利益输送,多次与小张进行沟通,要求他自行整改,整改方式不做要求。
小张表示,自己不可能离婚,且配偶从事房地产行业十几年,即使换工作也还是在同一个行业。
后房产中介公司以小张违反公司管理规范为由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小张不服,提起诉讼。
法官通过仔细查阅资料、审查相关证据发现,小张于2016年入职房产中介公司,而该公司为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所适用的管理规范于2021年5月起施行,在此之前并未禁止员工配偶在非合作方从事经纪业务,故该管理规范的施行必然会影响包括小张在内的员工的切身利益,但房产中介公司制定、施行该管理规范并未通过民主协商程序依法制定。
锦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该管理规范的内容,属于利益关系禁止情形的需进行整改,虽对整改方式不做要求,但整改结果要求为无利益关系禁止情形。
即使按照该管理规范的规定,小张属于“配偶/直系亲属利益关系禁止情形”,为避免利益输送的风险,房产中介公司应当积极采取更合理的方式避免风险。但房产中介公司既没有主动调整他的工作区域(即小张任职回避与其配偶在工作领域接触),也没有为其提供其他合适的岗位,仅要求小张自行整改。
在此种情形下,其他整改方式可能影响小张的婚姻家庭生活或者其配偶的就业选择权,不具有合理性且超越用人单位劳动管理的范畴。
房产中介公司行使用工管理权不合理,侵害小张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故房产中介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法院依法判决房产中介公司向小张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应合理合法行驶用工管理权
一方面 用人单位在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需经平等协商的民主程序,在执行规章制度时,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不能无限放大乃至超越劳动管理范畴。
另一方面 为避免利益输送的风险,用人单位可根据自身管理需要,通过签订协议书、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明确规定回避义务,但应把握好“边界感”,在保护企业利益的同时不损害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转载 l 子非鱼说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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