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往公司替同事代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吗?

2025-03-18 11:34:36 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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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往公司替同事代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吗?


独法案例【2025】001

案情简介

李某某是某公司安保人员及带班班长,公司值班分为白班(8时至18时)和夜班(18时至次日8时)。某日18时许,李某某驾驶摩托车前往公司途中,与李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导致李某某受伤。交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某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了一段微信语音聊天记录视频。视频显示,当日16时许,同事马某某请其替夜班,李某某答应饭后前往公司。然而,由于李某某在住院期间不慎删除了微信语音聊天记录,仅能提供视频作为证据。

后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为经公安机关网安大队对李某某手机进行检查,未查到事发当日下午16时的聊天记录,无法证明李某某事故发生在上班途中,因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李某某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决定并重新认定工伤。

法院审理

该案审理后认为,李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经与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用人单位某公司沟通协调,李某某与某公司就工伤保险待遇达成一致。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行撤销了此前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重新作出认定李某某系工伤的决定,并将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各方。李某某自愿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予撤诉。

裁判要旨

本案中,受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就工伤待遇达成一致,实质解决了双方争议,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但职工私下代班或换班能否认定为工伤的问题值得探讨。

1.代班现象的普遍性:同事之间代班或换班较为常见,尤其对专业性不高的岗位,用人单位通常默许。职工因私事调班或代班符合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在有证据证明代班事实的情况下,代班时间应视为工作时间,代班途中应视为上下班途中。

2.代班的性质与工伤认定:职工代班是为了完成单位工作任务,符合单位利益。伤害责任不应由职工自行承担,认定为工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障职工意外伤害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立法目的。

3.证据采信问题:本案中,李某某与马某某的代班事实仅有微信语音视频证据,原始记录被删除。但李某某能合理解释记录缺失原因,且各方对通话人员身份无异议。该证据虽为唯一,但足以证明代班事实,应作为认定依据。综上,在有证据证明代班事实的情况下,前往公司代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工伤。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适用分析:在本案中,李某某在驾驶摩托车前往公司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且交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即非本人主要责任)。根据该条款,李某某的情形符合“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条件。因此,合议庭认定其伤害属于工伤,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适用分析:在本案中,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撤销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并重新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李某某对此结果表示满意,自愿申请撤诉。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准予撤诉。这一过程体现了行政诉讼中“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撤诉”的典型情形,符合法律规定。


来源: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官方帐号202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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