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后前往公司食堂就餐途中摔伤是工伤吗?

2025-01-23 11:06:45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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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猎牛

下班后前往公司食堂就餐途中摔伤是工伤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刘某是某公司的销售岗位员工。2023年11月1日,他接到公司指派的任务,带领客户体验机器设备的使用效果。完成任务后,刘某前往公司食堂准备就餐。然而,就在步行至餐厅门口时,他不幸摔倒,导致左腿严重受伤。

经医院诊断,刘某的胫腓骨和踝关节骨折,治疗过程漫长,花费巨大。


案情 

2024年1月4日,刘某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他认为,自己当时的伤害发生在工作结束后、前往就餐的途中,而就餐是工作的一部分,因此理应被视为工伤。

然而,人社部门却作出决定:刘某的受伤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

刘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

一审:不予认定工伤

禹州市人民法院认为,刘某在公司食堂受伤,时间为中午用餐用时间,并不存在工作内容的延伸,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及因履行工作职责受伤,不属于工伤。因此法院认定,这种情况不属于工伤保护的范畴,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刘某提起上诉。


二审:不予认定工伤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维持了原判。

案号:(2024)豫10行终00074号

本案中对该判决基本存在着以下不同的看法:

支持判决派:有网友认为,“工伤认定是有明确标准的,如果每个员工吃饭、休息期间的受伤都被认定为工伤,那保险基金的负担将难以承受。法院的判决是依法办事,没有问题。”

质疑判决派:另一部分网友则持反对意见,“员工的就餐时间和地点都是公司安排的,食堂本身就是工作的延伸。刘某是在履行正常工作生活时受伤,应该算工伤!”

呼吁修改法律派:还有网友表示,“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新兴场景的适用性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像刘某这种情况,虽然不符合严格的法律规定,但确实值得探讨是否应纳入工伤保护范围。”

刘某的案例提醒我们,工伤认定并非“受伤即算工伤”,而是需要满足严格的法律条件。对于员工来说,了解工伤认定的基本标准,尤其是“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履行工作职责”的法律要求,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

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加强员工的法律培训,并在可能涉及争议的场景中,提供明确的管理规范和保障措施,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尤律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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