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与女同事公开接吻遭举报, 公司解除合法吗?
2024-09-14 14:05:22 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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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与女同事公开接吻遭举报, 公司解除合法吗?
2008年8月刘某超入职某制药公司。2020年10月14日,公司7名员工向领导联名上书,表述主要内容是刘某超、陈某娟由于办公室恋情,对个人行为约束不当,使原本干净、和睦的工作环境变得污浊,致使大家工作积极性越来越差,特此联名上书。列出刘某超与陈某娟在工作期间诸多不妥行为,如公然在工作场合举止亲密,如接吻等不雅行为等。
2020年10月19日,公司以刘某超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发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
2020年11月11日,刘某超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232475元。仲裁委未支持。刘某超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查明如下事实:
公司网球微信群微信名“刘某超”在2020年3月12日12︰31分发出两张刘某超与陈某娟的微信聊天截图,聊天内容包括“你晚上加班吗”“嗯”“我想一直看着你”“我爱你”“我老公看到我们聊天记录了说调查我”“我想你”。
随后微信名“刘某超”在公司网球微信群中发言:“所有人好好的分析一下这是什么关系”“我是刘某超的老婆,放假过年时刘某超和陈某娟,一直在聊些谈情说爱甜言蜜语,我一直没有注意以为是给同事聊着玩的,后来我觉得感觉不对劲,所以看他的手机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所有我就保存一下来一直想让他改过错的机会,我想以为为了娃娃还小我忍了一段时间,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但是他还是不承认,所以我忍无可忍了,以为我身体不好受不了那么大的刺激”。
微信名为“陈某娟”发言:“你是不是找错对象了”“话不要乱说,我要追究你的法律责任”“我连哪个是刘某超都不知道”“请你查清楚以后再发表言论”。
3月12日13︰39分微信名“刘某超”发言:“陈某娟,我是刘某超,家里老婆整天疑鬼疑神,怀疑我跟谁有什么关系,无端将脏水泼向你,让你蒙受不白之冤,我在这里郑重向你道歉:对不起,我会彻查此事,等事情查清楚之后,我会再向你当面道歉,实在对不起”。
2020年3月25日,公司总经理手机收到短信“204车间的奸夫淫妇,现在他们还以为什么都没发生一样天天上班,我作为妻子真的忍无可忍了,需要公开一下,打扰了。”并附上与网球群同样的聊天截图。
2020年5月25日,刘某超向其领导请假,内容为“发这个信息,我真的觉得不好意思,但是确实没办法,婚姻遇错了人,在家被她家六人暗算,让我如此出丑”“我很爱这份工作,稍过两天,我就回来”“那天回家,他们六个人突然冲过来就按住我,不分青红皂白就动手”。
仲裁阶段公司还申请了多名证人出庭作证,证明了刘某超与陈某娟在工作场所有接吻的不雅行为,造成了不良影响。
一审法院:刘某超与陈某娟的行为已违反基本职业操守与职业道德,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显不符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制定的奖惩管理制度均经过相应程序制定,且向员工公示,对全体员工包括刘某超在内均有约束力。
奖惩管理制度中规定“员工有不良行为(如吸食毒品),道德败坏,影响公司声誉或在公司内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公司均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刘某超与公司另一员工陈某娟的行为是否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根据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联名书以及证人出庭陈述的证言,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以下事实:
2020年3月刘某超之妻在公司网球群发出聊天记录截图引发对另一女同事的误会以及群内成员猜测;2020年5月刘某超请假处理与妻子的家庭事务;2020年8月同事雍某、徐某劝阻陈某娟与其丈夫在公司门口发生争执;2020年10月同事刘某撞见刘某超与陈某娟在工作场所接吻的不雅行为,张某、刘某与刘某超、陈某娟等人为此事在工作场所发生争吵,最后车间人员书写联名书,要求公司领导对刘某超与陈某娟予以处理。以上种种情况反映出刘某超与陈某娟的交往程度已明显超出正常同事关系的范围,二人在工作场所发生亲吻行为,已经影响了其他员工的正常工作。
且二人之间的非正常同事关系,并不是从发生接吻行为才开始。从2020年3月刘某超之妻发出聊天截图来看,二人之间就已经存在超越同事的非正常关系。在此情形下,刘某超之后请假处理家务事,但在2020年10月仍然被同事撞见在工作场所与陈某娟接吻。刘某超并未妥善处理其私事,反而造成公司其他员工的强烈不满,对公司正常工作秩序以及员工内部团结等方面造成严重恶劣影响。刘某超与陈某娟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基本的职业操守与职业道德,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与提倡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与核心价值观明显不符。
公司以刘某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通知工会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经工会回复同意解除后,向刘某超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行为合法、有效。刘某超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请求支付赔偿金223176元,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支持。
刘某超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刘某超、陈丽娟对个人行为约束不当,在工作场所有举止亲密的不雅行为,影响了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公司解除合法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奖惩管理制度规定“第5.3.1.3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可给予大过处分,并按1000元/次进行经济扣款,同时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追偿相应经济损失:(十六)有不良行为(如吸食毒品),道德败坏,影响公司声誉或在公司内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
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公司7名员工签字联名书,证人蔡某、张某、刘某、甘某、徐某、雍某证言,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证实刘某超、陈某娟对个人行为约束不当,在工作场所有举止亲密的不雅行为,影响了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陈某娟与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生效判决书对该基本事实也予以了认定。因此,刘某超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解除与刘某超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且程序合法。刘某超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其赔偿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劳动法库 案号:(2021)川14民终6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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