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毅

这个人太懒了什么都没有留下

出生日期

199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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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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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4 16:5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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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党组召开扩大会议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党组书记、部长周祖翼主持召开部党组扩大会议,传达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的二十届一中全会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措施。会议强调,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部机关和人社系统迅速掀起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热潮,紧密结合实际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大确定的各项任务,切实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

发布于 2022-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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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加班被开除,公司解除合法吗?

2015年10月9日。双方续签劳动合同,该合同内容:“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第五条乙方加班要按照甲方的相关制度和要求办理加班申报审批手续,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第十八条乙方违反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可以依据本单位《员工守则》及各项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扣发奖金、绩效处罚或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二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劳动合同,并不必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第三十九条甲方以下规章

发布于 2022-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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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到工作岗位时(不到50米)突发疾病死亡算不算工伤?

2021年4月29日,朝阳区人保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决定),主要内容为:林某军是甲公司员工,于2020年7月29日晚21时许,在即将到达工作岗位时突发疾病,随后被送往天津市急救中心就诊,于2020年7月29日23时26分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呼吸心跳骤停。林某军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现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发布于 2022-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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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后先去买衣服,回家途中交通事故死亡算工伤吗?

2018年10月28日上午7时15分许,王小妹于夜班结束后下班,与同事骑电动自行车前往吴中商城买衣服,因商城尚未开门营业,二人在商城附近用完早餐后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王小妹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发布于 2022-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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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后先去买衣服,回家途中交通事故死亡算工伤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发布于 2022-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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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私拿公司5个桃子3个酸奶被解雇,法官引用易经说理!

王小花于2015年6月23日入职皇冠假日酒店,从事餐饮部厨房管事员职务,在职期间双方签订了两份书面劳动合同,期限分别为2015年6月23日至2018年6月22日、2018年6月23日至2024年6月22日。

发布于 202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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懵圈! 社保中心责令补缴社保, 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也由公司补缴?

被申请人社保北辰分中心津(北辰)社保补缴字[2020]第03号《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书》程序明显违法。1.两审法院判决认定被申请人社保北辰分中心立案时间为2019年10月31日立案。被申请人社保北辰分中心在法定举证期内未提交任何立案的审批手续,然而在一审法院闭庭后,被申请人社保北辰分中心竟然补交了一份立案审批表,目的是为了掩盖其立案程序错误之处,但其内容明显是后补的。2.关于联合立案、联合办案的程序问题,并非再审申请人提出,再审申请人也无义务举证,是被申请人社保北辰分中心提交的证据之延长稽核检查报批表中

发布于 2022-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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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报案例:职工工伤后公司注销, 工伤赔偿能否找股东“买单”?

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组织公司清算过程中,明知公司职工构成工伤并正在进行工伤等级鉴定,却未考虑其工伤等级鉴定后的待遇给付问题,从而给工伤职工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该行为应认定构成重大过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作为清算组成员的其他股东在公司解散清算过程中,未尽到其应尽的查知责任,也应认定存在重大过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发布于 2022-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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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力打造技能生态,助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对我国选手在第45届世界技能大赛取得佳绩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健全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制度,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加快培养大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站在服务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强有力人才保障的高度,针对制约高技能人才发展的关键问题,提出的重要指导措施。

发布于 2022-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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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支书在公司“兼职” ,双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2018年3月,甲公司在乙村落户,李某是乙村的村支书及乙村某经济合作社负责人。甲公司聘用李某负责人事协调及与外部单位协调等相关事务。公司有事需要李某协助时,他才来处理。公司不对李某考勤,未为其缴纳社保费,仅每月支付报酬。2022年1月,甲公司终止对李某的聘用,李某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发布于 2022-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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