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无须支付加班费(北京市2022年度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典型案例之三)
刘某于2011年7月15日入职某互联网科技公司,任职副总经理。2014年12月12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对工作时间的约定为“本公司实行每周五天、每天八小时标准工时制”。刘某每月基本工资25000元,2017年至2020年每年绩效奖金为350000元至550000元不等。2021年4月14日,刘某向某互联网科技公司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贵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特通知贵司,自即日起我与贵司的劳动合同解除”。2021年5月,刘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
发布于 2023-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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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于2011年9月16日入职某商务会馆公司,担任修脚技师。工作期间,双方先后连续订立六次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截止日期为2021年 1月15 日,该公司未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杨某月工资不固定,无底薪,工资按月支付,全部为提成工资,月均工资为5314元。2021年3月19日,杨某以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2021年3月25日,杨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某商务会馆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庭审中,关于工作时长,某商务会
发布于 2023-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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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某于2003年进入某建设公司工作,担任建造师、工程师,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几年后,施某不再参与公司工作,而是开始自行在外承接工程项目,将项目挂靠在公司,并按约定支付管理费。2013年,双方签订一份聘用协议,约定施某将多项资格证书注册登记在该公司,公司有权使用这些证书承揽工程并每年支付施某9万元“工资”,为其缴纳社保费;如公司需要施某现场参与投标,需要支付相应的差旅费以及“出场费”。
发布于 2023-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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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2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2022年度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典型案例,其中涉及新就业形态用工、非全日制用工、不定时工作制、工伤待遇、年休假、竞业限制、女职工权益保护、事业单位违约金争议等劳动人事争议类型。这些典型案例是从2021年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办理的12万余案件中精心筛选出来的,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可以引导用人单位依法合规用工、劳动者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从源头预防和减少劳动人事争议发生。同时,仲裁机构还对每个典型案例进行了释法分析和风险提示便于理解运用。
发布于 2023-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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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3-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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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公司因办公场所需装修,与包工头关雨签订《装修合同》,约定施工期自2020年6月5日晚19点起至2020年6月15日晚24点止。 包工头关雨招用了木工华雄,月工资15000元,微信发放工资。上班时间为晚上8点到第二天早上5点,工作地点在北京市朝阳区天畅园X号楼X层。 6月6日晚7点58分,华雄来到工地上班,保安说华雄手续不全,不让进入工地。 华雄电话联系关雨,关雨让华雄从工地外围的围墙翻墙进入工地。华雄在翻越围墙进入工地时脚部被铁丝网勾住,摔成骨折。
发布于 2023-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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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23日,张某入职上海A有限公司。2015年9月1日,张某劳动关系转入北京B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2017年10月10日,张某与B公司签订了自2017年11月23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9年8月1日,张某、B公司及北京B有限公司XX分公司(以下简称XX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协议》,约定张某劳动合同主体变更为XX分公司。
发布于 2023-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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