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8日,被告张某某受聘于原告黑龙江省伊春市某旅游酒店有限公司,从事工程员工作。至2015年9月10日,被告以原告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离开原告公司。
发布于 2024-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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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为甲公司员工。甲公司住所地为上海市嘉定区XX公路XX号XX幢XX层XX室。2021年6月10日,王某在去公司上班途中,尚未进入工作区域时摔倒受伤。经上海市第四人民医院治疗,王某被诊断为右髌韧带损伤、关节痛、膝关节损伤、股四头肌腱损伤。2022年6月8日,王某向嘉定人社局提出申请,要求将其于2021年6月10日,因下雨路滑,赶回公司处理事务的路程中不慎摔伤认定为工伤。
发布于 2024-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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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劳动合同第六条约定“甲方根据工作经营需要,以及乙方的实际能力(专业、工作、体力等),可对乙方的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等进行调整,此种情况下,乙方工资和职务待遇等也予以相应调整,乙方予以同意。
发布于 202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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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是劳动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任何用工单位或个人都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卫生条件,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上厕所”是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劳动法第三条的规定,认定劳动者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的卫生设施内发生伤亡与工作无关,属适用法律错误。
发布于 202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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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吴某因与被上诉人某某公司、某某公司1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3民初100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发布于 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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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申请王某的工伤待遇支付,社保中心未予核定支付。后甲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延庆区社保中心履行职责,按照工伤赔偿标准向其支付王某的工伤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延庆区社保中心承担本案诉讼费。
发布于 202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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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2 月 1日,小周通过朋友介绍入职一家电商公司,从事网店售前售后客服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小周入职后根据该公司要求通过钉钉APP进行考勤打卡记录,接受管理,张某作为管理人员通过微信及微信工作群向包括小周在内的员工发布工作及休息信息。小周工作期间,该公司通过张某个人的微信、支付宝、银行账户向小周发放工资。工作两年多以后,该公司通过微信通知将小周辞退。小周认为,自己和公司之间形成无固定劳动合同关系,公司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发布于 202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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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发布于 202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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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员工满50岁当日被终止合同获赔56万,公司掉坑哭晕在厕所!
大家都知道,国家规定女职工的退休年龄为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但实践中不少公司在这个问题上掉坑,请看案例!
发布于 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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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判决! 病假后解除劳动合同, 平均工资分段计算经济补偿!
2019年5月9日,朱某某到徐州某某公司处从事驾驶员工作。2021年5月1日,朱某某被诊断为XX,朱某某经公司同意休病假至2023年4月30日。2022年6月28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大部分丧失能力条件。2023年5月1日,公司的员工王某某通过微信向朱某某发送通知书,通知朱某某病假医疗期于2023年4月30日已满24个月,请于2023年5月4日8时准时到公司报到,逾期不到岗按旷工处理。
发布于 2024-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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